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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阳煤氯碱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蒙卡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蒙卡瑞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阳煤氯碱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蒙卡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蒙卡瑞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判令阳煤氯碱公司将租赁物返还至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后,直到2010年11月2日,北京蒙卡瑞公司不仅没派人来验收、拉运,还多次更改返回地点和提高运费,致使合同的后续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圆满结束。就返还的问题,双方的争议点是返还义务的验收履行地点,而一审法院支持北京蒙卡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二、一审法院判令阳煤氯碱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租金,是完全错误的。阳煤氯碱公司自2010年10月19日致函北京蒙卡瑞公司要求退租起,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对于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10月19日期间的不定期租金,阳煤氯碱公司可以承担,但阳煤氯碱公司没有违约,更谈不上对逾期租金、违约金的承担,而北京蒙卡瑞公司怠于配合阳煤氯碱公司验收返还导致了损失扩大,对此损失应由北京蒙卡瑞公司承担。

北京蒙卡瑞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标的计算合情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一)对合同的内容无争议;(二)2010年10月19日之前的租金支付没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第一,返还租赁物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第二,迟延期间的租金是否应当支付;第三,阳煤氯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该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返还运输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即阳煤氯碱公司),合同还约定返还地址为乌达工业园区(内蒙古乌海),但双方在协商返还租赁物的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返还地点乌达工业区因情势变更已不存在,故北京蒙卡瑞公司又重新指定了返还地点,即四川省宜宾市,且北京蒙卡瑞公司也就时间界限通知了阳煤氯碱公司,而阳煤氯碱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返还租赁物,故阳煤氯碱公司应以新指定的地点承担返还租赁物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第二个争议焦点,延期租金是否应当支付。一审判决判令阳煤氯碱公司承担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每只容器2元/日支付延期租金,到租赁物交付之日,该租金远远超出了容器本身价值。从案件情况看,延期交付的责任并非全部是阳煤氯碱公司的,也并非阳煤氯碱公司单方拒绝履行的故意行为,在此期间阳煤氯碱公司也并未使用该容器,造成延期交付主要是双方就运输费用、返还地点及北京蒙卡瑞公司验收人员的费用等达不成一致而造成的,北京蒙卡瑞公司提出的运输费用及验收人员的出差费用要求等也明显偏高,导致双方无法就返还问题达成一致,造成了租赁物至今未返还的后果。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北京蒙卡瑞公司同意延长返还期限,2011年7月5日函中,同意延长返还期限到2011年8月30日,返还地点四川宜宾。故一审法院判令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延期租金不当,应予调整。另外,双方合同约定返还地点为内蒙古乌海,后由北京蒙卡瑞公司指定变更为四川宜宾,这势必增加了阳煤氯碱公司的返还费用和风险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该院认为,造成租赁物迟延返还的责任是双方的,并不是阳煤氯碱公司单方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当,应予调整。因迟延返还租赁物直接导致北京蒙卡瑞公司的利益损失,故阳煤氯碱公司应当予以合理赔偿。

第三个争议焦点,阳煤氯碱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违约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本案中迟延返还租赁物并非阳煤氯碱公司单方责任,因此在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后不宜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维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阳煤氯碱公司赔偿因迟延返还租赁物给北京蒙卡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内容,限阳煤氯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5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5元,共计48021元,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80%,计38416.80元,其余由北京蒙卡瑞公司承担。

北京蒙卡瑞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再审申请请求: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支付2010年7月26日到2013年10月30日的每天2元租金,合计2382000元(1191天*2元/只天*1000只)。三、赔偿丢失的箱体5只、箱盖60只和螺丝螺母18909套,合计79363.50元。四、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蒙卡瑞公司再审申请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主要证据MKR090608合同均无异议,阳煤氯碱公司违反合同第十条关于在租赁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租赁应重新签订合同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提前60天通知返还租赁物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理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正常租赁期是到2010年7月25日止,但在租赁物未返回指定地点和验收结算前,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变成有约定的不定期租赁,租赁期结束的条件为容器返回指定地点和验收结算。其中合同第二条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在租赁物未退回到指定地点前和未有新合同情况下,每天每只容器2元租金。第七条规定不定期租赁有合同终止及退租的条款,提前60天通知并交付正常使用的承租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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