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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2月22日出具的寿光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书》,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寿光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书》及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2011年度审计报告补充附表的说

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2月22日出具的寿光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书》,2013年1月18日出具的寿光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书》及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2011年度审计报告补充附表的说明》中均将“沙西公司6500万元”列入“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明细如下”项目。

2013年1月8日,寿光公司以沙西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沙西公司向寿光公司偿还借款65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寿光公司向沙西公司支付了6500万元款项这一事实无争议,但对该款项是寿光公司出借给沙西公司的借款,还是寿光公司拨付给沙西公司的投资款即沙西市场招商费用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6500万元款项中的6000万元应当认定为沙西公司向寿光公司的借款。理由如下:一、双方当事人虽未就借款事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等具体内容,但寿光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18日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沙西公司划款共计6000万元。虽然寿光公司在划款4000万元时载明款项用途为货款,但沙西公司收到6000万元后,于2011年1月20日给寿光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寿光公司借款6000万元。至此,双方以履行行为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二、沙西公司抗辩主张该款是寿光公司基于双方商定的合作内容向沙西公司拨付的启动沙西市场的招商费用,但由于沙西公司并未提供其与寿光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关于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启动费用承担等事宜之协议书》等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仅提供其他间接证据即中共郫县县委议事纪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相关政府及机构官方网站和媒体报道、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对本案中沙西公司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6000万元系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的问题,该院认为:(一)中共郫县县委会议纪要与视频资料及证人傅猷根、申杰锋等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香港地利集团与沙西公司洽谈通过收购沙西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郎家实业总公司持有股权的方式进行合作的事宜,但双方最终并未达成正式的合作协议。(二)沙西公司称基于双方商定的合作内容,在股权转让完成前,由香港地利集团所属寿光公司与沙西公司以签订《租赁经营协议》的方式租赁经营沙西市场,并共同启动沙西市场,寿光公司为此拨付招商费用,沙西公司提供了《租赁经营协议》电子档案文本及证人申杰锋等的证言证明其主张,但由于其并未提供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经营协议》,而寿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沙西公司亦并未将沙西市场交由寿光公司经营,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寿光公司与沙西公司之间就沙西市场建立了租赁经营的法律关系。(三)沙西公司抗辩称双方商定共同启动沙西市场,且寿光公司的相关人员全程参与了沙西市场的招商工作,所拨付的6500万元已全部用于沙西市场招商,沙西公司提供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关于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启动费用承担等事宜之协议书》、会议纪要和证人傅猷根、申杰锋、邱兰琼等证言及向部分商家发放扶持金的凭证、照片等证明其主张。首先,由于《关于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启动费用承担等事宜之协议书》、《会议纪要》并无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的签字盖章,且寿光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该证据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其次,沙西公司提供的向部分商家发放扶持金的凭证仅能反映出是其单方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向商家发放扶持金、货物进场补贴款的招商方案经过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确认或由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共同向商家发放扶持金、货物进场补贴款。第三,部分证人证言虽证明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的相关人员参与发放招商补贴款,但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并据此认定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参与招商并向商家发放扶持金、货物进场补贴款。第四,沙西公司提供的照片与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香港地利集团的孙志奇参加了启动沙西市场招商的商家大会,但由于香港地利集团有收购沙西公司股权的合作意向,盘活沙西市场有利于其收购股权后的正常经营,因此,其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参加招商大会可以给商家带来信心,有利于沙西市场招商工作,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寿光公司(香港地利集团)与沙西公司共同启动沙西市场的招商工作并共同向商家发放扶持金、货物进场补贴款。(四)沙西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显示,香港地利集团执行董事王宏光在讲话中提到与沙西公司有就股权方面进行合作的想法和意愿,前期已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但形式是借款。该视频资料形成时间为2011年5月11日,由于此前沙西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给寿光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本身载明60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双方有收购股权的合作意向,王宏光在此时讲以借款形式投入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同时,在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香港地利集团为促成双方之间的合作,通过其旗下寿光公司向沙西公司出借款项亦是符合情理的。因此,王宏光的讲话内容并不能说明6000万元为寿光公司向沙西公司拨付的投资款即沙西市场招商费用。(五)沙西公司作为一个参与商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明知其向寿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的法律后果,如果该款是寿光公司基于与沙西公司商定的合作内容而向沙西公司拨付的投资款即沙西市场招商费用,按照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沙西公司在已收到款项的情况下给寿光公司出具收款凭据时不可能将该款性质写为借款。综上,沙西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争议的6000万元是寿光公司向其拨付的投资款即沙西市场招商费用,沙西公司抗辩称6000万元是寿光公司基于双方商定的合作内容而拨付的沙西市场招商费用,依据不充分,该院不予采纳。寿光公司主张其与沙西公司之间就该6000万元形成了借款关系,证据充分,现其要求沙西公司归还该60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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