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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银华与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兴顺航运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万升公司提供的陆海公司从东岳公司抽回人民币290万元的证据为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该新证据为陆海公司持有,应认定为新证据。陆海公司未出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万升公司提供的陆海公司从东岳公司抽回人民币290万元的证据为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该新证据为陆海公司持有,应认定为新证据。陆海公司未出庭抗辩,可以证明陆海公司从东岳公司划出人民币290万元,但不能证明陆海公司存在从东岳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东岳公司、兴顺公司、陆海公司二审时均未出庭,也未提供质证意见。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未出庭,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成立于2002年12月,不是东岳公司的股东,与东岳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合法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东岳公司欠付美元运杂费的具体金额。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中承认对己方不利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万升公司主张东岳公司欠付其运杂费92143美元,东岳公司和陆海公司在一审第一、二次庭审中均予以确认,山东外运公司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对上述美元运杂费予以确认,现山东外运公司反悔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一审判决对此节处理正确。山东外运公司关于一审认定东岳公司欠付美元运杂费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虽然,根据工商登记和东岳公司章程记载,东岳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山东外运公司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和40%。但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执字12号民事裁定等生效文书,山东外运公司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和95%。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出资人民币460万元,山东外运公司向东岳公司的债权人支付人民币25万元,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金额合计人民币485万元,未出资余额计人民币1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公司的股东可以互相替代出资,现有证据证明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公司共计出资人民币485万元。万升公司二审中提供的银行转账支票等证据材料不能明确证明陆海公司存在从东岳公司实际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故设立东岳公司的股东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公司应在出资未到位的人民币1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无偿接收了山东外运公司的人民币资产的事实。一审判决对此节处理正确。万升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65.15元,由上海万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665.15元,由山东外运公司负担人民币3300元。

万升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驳回万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万升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直接认定山东外运公司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和95%,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出资人民币460万元。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依法无需举证,故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二审判决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09)南民再字第1001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对山东外运公司要求确认东岳公司500万元出资款到位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再字第10019号民事判决。据此,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的判决已被撤销,其所认定的“山东外运公司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和95%。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出资人民币460万元”已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予以再审。

凌银华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其在申诉书及庭审中认为,东岳公司设立时其出资人陆海公司、山东外运公司没有出资;其设立时的500万元注册资金由“都源经济发展城”垫资,验资后该垫资已全部归还,东岳公司骗取工商登记,属虚假验资,应否定其法人人格。1999年1月28日、29日、3月4日陆海公司汇入东岳公司的460万元中的380万元分别在第二天或一周内先汇入东岳公司青岛办事处,其中290万元随后即从该办事处汇回陆海公司。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系从原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外运公司)改制分立而来,其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成立时剥离了原中国外运山东公司1.3亿元的优质资产作为其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原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当年年检报告显示,其资产相应减少1.3亿元。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企业改制分立,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应在无偿接收原中国外运山东公司资产的范围内与山东外运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诉人山东外运公司答辩称,1、万升公司给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申请中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故该公司注销后,其所有债权已经消灭。万升公司原股东在公司消灭后对公司债权约定转让给凌银华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凌银华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山东外运公司主张权利。2、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三份进账单证明,陆海公司已实际出资460万元,万升公司提供的陆海公司有抽逃出资行为的银行凭证,已被本案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裁定确认其证据不能明确证明陆海公司从东岳公司实际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本案二审判决后,山东外运公司已履行了15万元出资不到位的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被撤销,现有证据已足以证实东岳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事实。应维持本案二审判决。针对万升公司关于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无偿接收山东外运公司资产的问题,山东外运公司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