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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鲁华商贸有限公司、冯凤芝等与山东星光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三)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伪造问题。鲁华商贸公司主张《付款协议》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出具的《证明》是伪造,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出书面鉴定的申请,故一、二审

(三)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伪造问题。鲁华商贸公司主张《付款协议》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出具的《证明》是伪造,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出书面鉴定的申请,故一、二审判决将《付款协议》、《证明》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

(四)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星光机械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判令《合伙合同》无效或解除《合伙合同》。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伙合同》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案中,案涉《合伙合同》生效后,各合伙人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同时案涉的房地产又处于抵押状态,各合伙人的行为及客观状况,实际已表明了《合伙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支持星光机械公司关于解除《合伙合同》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五)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问题。经查,鲁华商贸公司与星光机械公司签订的《蒙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基于《合伙合同》的约定,在《合伙合同》被解除后,《蒙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履行,一、二审判决支持星光机械公司反诉解除《合伙合同》的诉讼请求及驳回鲁华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鲁华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蒙阴鲁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