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佳程不能证明其与香港佳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接收款项的行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北京佳程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佳程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其要求进行司法审计和翻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佳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100元,由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东川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