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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佳程广场有限公司、香港佳程广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由于北京佳程不能证明其与香港佳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接收款项的行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北京佳程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佳程对自己的诉

由于北京佳程不能证明其与香港佳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接收款项的行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北京佳程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佳程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其要求进行司法审计和翻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佳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100元,由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东川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