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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佳程广场有限公司、香港佳程广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香港佳程、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答辩称,北京佳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不能成立。一、北京佳程对其诉讼请求始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状参杂了诸多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的内容。二、本案所争议

香港佳程、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答辩称,北京佳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不能成立。一、北京佳程对其诉讼请求始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状参杂了诸多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的内容。二、本案所争议的2.1亿元,是北京佳程代香港佳程收取的佳程大厦租金等物业收入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香港佳程。香港佳程、仲量联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于2007年5月25日签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是为了将香港佳程因经营佳程大厦而取得的租金、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物业收入汇出境外而进行的安排。田力作为当时香港佳程的实际控制人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表明其对于香港佳程拥有佳程大厦全部物业收入的事实,以及香港佳程委托仲量联行将该物业收入汇出境外的安排是同意并认可的。睿富基金在2007年10月发给田力的传真中,明确表示2007年6月22日前,香港佳程在工商银行账户内所持有的资金是租金,并强调该租金被视为是BVI公司的资产,属于睿富基金收购范围之内。北京佳程在2012年7月5日“(2011)高民初字第2284号案”的庭审中也明确承认:2006年4月6日佳程大厦房产所有权过户给香港佳程后,仍然由其代为收取佳程大厦的房屋租金。三、北京佳程实质上承认了本案争议的2.1亿元资金系交割日之前佳程大厦的租金等物业收入的一部分,但试图以田力与睿富基金之间的安排来替换北京佳程向香港佳程返还代收物业收入的法律关系,混淆了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睿富基金与田力之间的交易安排与本案争议无关。如果田力认为睿富基金没有依约向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向睿富基金追索。四、虽然本案争议的2.1亿元从北京佳程处付出,但并不意味着北京佳程就该笔资金享有对香港佳程的返还请求权。北京佳程称睿富基金承诺以“股息返还”方式向田力“还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五、北京佳程怠于履行举证义务,其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计,有悖于《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义务的规定。通过审核原文,对照译本和质证,完全能够查清BVI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等证据的相关内容,没有另行翻译的必要。北京佳程未能尽到其举证责任,应驳回北京佳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仲量联行当庭表示,同意香港佳程的意见。北京佳程对其向仲量联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在于:一、北京佳程所主张的款项的性质;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三、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北京佳程所主张的款项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并应及时提供证据。北京佳程与香港佳程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借款合同,因此北京程佳需要证明其与香港程佳之间以其他方式确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北京佳程向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划款的凭证本身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为企业间的划款行为可能存在多种目的,也可以有多种解释。香港佳程、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都举证证明,北京佳程划入的款项是香港佳程所有的佳程大厦的租金等物业收入。对此,北京佳程予以否认,但其在上诉理由中又特别强调田力与睿富基金、汇丰信托之间的协议将本不属于股权转让范围的物业租金列入了转让范围,对方承诺返还,田力还就此事与睿富基金的董事进行了商榷,这就形成了自我矛盾的两种观点。北京佳程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因此其主张本案所涉款项为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香港佳程为其债务人,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和仲量联行为款项的实际接收人,故请求由香港佳程和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承担还款义务,仲量联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北京佳程有义务提供事实依据证明借款的法律事实存在,也有责任说明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诉讼时称,是应香港佳程的请求借款给香港佳程,香港佳程是债务人,但并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又主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应案外人睿富基金的“力劝”将讼争款项借出供该基金“做账”并将由睿富基金在境外返还。从其该上诉主张来看,其认为本案债权人是田力,债务人是睿富基金。由于香港佳程与案外人睿富基金是各自独立的法人,田力个人与北京佳程也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北京佳程的上诉主张与其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如果北京佳程认为本案的债务人另有其人,则该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张债权而应向案外人直接主张,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其在本案中基于北京佳程为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关于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