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招投标文件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文件中对于十五冶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有明确的约定。闽建公司《鉴定报告》没有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也没有对工程量、工程单价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原因作出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说明,而是直接采用国家定额单价来计算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对此始终存有较大争议。建设施工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鉴定结论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闽建公司的鉴定报告并未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给出确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