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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3.关于红伟公司主张赔偿撤场费用、损失的问题。经审查,红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或案外人出具的说明,均不足以证明红伟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且红伟公司的涉案工地负责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该公司未能按照《保

3.关于红伟公司主张赔偿撤场费用、损失的问题。经审查,红伟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或案外人出具的说明,均不足以证明红伟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且红伟公司的涉案工地负责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该公司未能按照《保证书》如期完成相关工程,原判决认定红伟公司系自愿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红伟公司主张其撤场是善意行为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汇洲公司、红伟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辽滨汇洲热力有限公司、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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