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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紫燕、蔡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另外,福建高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1)闽执行字第80—58号执行裁定:(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阜承公司因与二轻联社合作开发所分得的二轻大厦第6、7、8、11、12、15、16、23、24、25层;(二)冻结、扣留、提

另外,福建高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1)闽执行字第80—58号执行裁定:(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阜承公司因与二轻联社合作开发所分得的二轻大厦第6、7、8、11、12、15、16、23、24、25层;(二)冻结、扣留、提取阜承公司因合作开发二轻大厦项目,自二轻联社处所应得的任何款项,价值暂以62049802.88元为限;(三)冻结、扣留、提取繁荣公司、阜承公司因以出租、转让使用权、认购、预约买卖等任何方式处分二轻大厦房屋而应收的任何款项,价值暂以62049802.88元为限。二轻联社及包括郭紫燕在内的王启志等29个购房人不服该执行裁定,向福建高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2)闽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该裁定将阜承公司列为第三人,裁定查明:(一)2006年11月10日,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批复同意二轻联社在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划拨土地上建设二轻大厦项目。2008年5月16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厦府第(2008)293号文批准,二轻联社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自用办公,宗地面积6391.241平方米,地上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60平方米。二轻大厦为二轻联社的自用办公楼,若要转让,须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补办完全出让手续,补缴地价差,地价按剩余法计算和补缴,且不低于批准转让时同期基准地价修正值。(二)繁荣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与二轻联社签订《合作建设“二轻大厦”项目协议书》,合作建设二轻大厦项目。繁荣公司占49%的权益。2010年8月20日,繁荣公司将其在二轻大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阜承公司,二轻联社书面表示同意。2011年7月28日,二轻联社与阜承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阜承公司分得二轻大厦第6、7、8、11、12、15、16、23、24、25层。

该裁定认为,虽然依据繁荣公司与二轻联社达成的合作协议以及繁荣公司将其在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阜承公司的事实,无论是繁荣公司还是阜承公司,其在二轻大厦项目中仅享有权益而不是直接对房产享有所有权,但是从繁荣公司、阜承公司已与王启志等案外人签订《房产认购协议》或《房产预约买卖合同》及部分案外购房人已经装修入住的情况看,二轻联社对此是知情的,而且福建高院多次要求二轻联社结算,其都未能及时履行结算义务。繁荣公司、阜承公司及二轻联社的行为已导致福建高院难以对阜承公司在二轻大厦项目中享有的权益予以执行,若不对二轻大厦房产进行查封,案外购房人尚未付清的购房余款,福建高院亦难以提取。因此,福建高院查封二轻大厦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应予以驳回。案外人若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据此,该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二轻联社及王启志等29个购房人的异议。除二轻联社之外的包括郭紫燕在内的王启志等29个购房人不服(2012)闽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分别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郭紫燕为了证明其对讼争房产享有的权利提供以下证据:1、2008年6月5日繁荣公司与郭紫燕签订的《“二轻大厦”认购书》,证明2008年郭紫燕向繁荣公司认购二轻大厦第12层整层的房产,总价款18994000元,首期付款200万元。2、《电子银行交易回单》3张,所附票据为:2008年6月4日付款人为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繁荣公司,金额为140万元的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2008年6月5日付款人为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繁荣公司,金额为50万元的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2008年7月4日付款人为厦门尚卿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繁荣公司,金额为100万元的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3、繁荣公司开具的票据2张,载明繁荣公司收到郭紫燕往来款400万元。用证据2、3证明郭紫燕在2008年陆续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给繁荣公司,并取得繁荣公司开具的400万元收款收据。4、2010年8月25日,阜承公司与郭紫燕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合同》及阜承公司于同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郭紫燕根据繁荣公司的要求与阜承公司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紫燕购买二轻大厦第12层第6单元,合同价款1277465元,首付款50%为638733元,阜承公司已确认收到该首付款。5、2012年7月25日,阜承公司向厦门二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证明郭紫燕已经实际接收所购房产。6、《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郭紫燕向许育巧转账购房款3995000元,该款项即是证据3所体现的款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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