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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叶伟斌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查明:2012年11月1日,厦门厦工公司(甲方)与河北兰亭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协商不成,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1日,厦门厦工公司(甲方)与河北兰亭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协商不成,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向厦门厦工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河北兰亭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之前及担保协议签订时至2016年12月31日前与厦门厦工公司业务往来中对厦门厦工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厦门厦工公司与河北兰亭公司所签订经销协议及其附件中河北兰亭公司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河北兰亭公司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所承担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经销协议》和《担保协议》均约定若引起诉讼,由厦门厦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约定成立,一、二审法院依据该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厦门厦工公司的印章形成时间,则属实体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认定。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厦门厦工公司的一审诉讼标的额达1640余万元,符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受案标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正确。河北兰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