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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1#-4#、6#-12#楼于2008年3月20日竣工,5#、六安义乌小商品市场附房一、二于2008年12月1日竣工,六安义乌小商品市场商业办公楼于2008年9月20日竣工。全部工程经六安市

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1#-4#、6#-12#楼于2008年3月20日竣工,5#、六安义乌小商品市场附房一、二于2008年12月1日竣工,六安义乌小商品市场商业办公楼于2008年9月20日竣工。全部工程经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9年11月11日验收合格。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大众房产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六安分中心等五家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审核协议,委托上述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2年5月,五家机构分别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依常识可知,华力建设公司在大众房产公司委托审核机构作出审核报告之前,已经提交了工程决算材料。鉴于华力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大众房产公司提交工程决算材料的具体时间,大众房产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审核机构提交工程决算材料的具体时间,二审法院结合已查明事实综合判断全案证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保修金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全部付清”之约定,判令大众房产公司应自竣工验收满两年的2011年11月12日前付清工程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大众房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问题。大众房产公司依约应于2011年11月12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其至今尚欠9246361.92元,构成违约。大众房产公司申请再审以如果华力建设公司不免除其迟延付款责任并写在《补充说明》中,其不可能同意一次性补偿华力建设公司合同外人工工资调差及钢材调差145万元为由,主张《补充说明》中无免除其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表述恰因其无迟延付款违约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华力建设公司委托沙宜杰与案外人签订《借款合同》、《关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费用等情况的函》的性质认定,以及18张《单据报销封面》是否伪造一节,鉴于案外人已就上述借款关系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亦未将此作为认定大众房产公司违约的依据,故对大众房产公司针对此事项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二审法院在认定大众房产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每推迟一天,按承包方已完工工程价款1%罚款”的约定,调整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对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0万元”的约定不再重复适用,已属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综合平衡,本院予以维持。大众房产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众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安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亚男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