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相关证明应否采信的问题。胡宗周提交了林建雄及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林建雄未出庭作证,不予采纳;青田县房管处的证明也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且胡宗玲等人及胡宗南持有异议,故二审判决不予采纳。且该证明是否采信与本案案涉房产应按遗嘱继承不具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胡宗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宗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