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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识别案件(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关于对相关证明应否采信的问题。胡宗周提交了林建雄及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林建雄未出庭作证,不予采纳;青田县房管处的证明也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且胡宗玲等人及胡宗南持有异议,故二审判决不予采

关于对相关证明应否采信的问题。胡宗周提交了林建雄及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林建雄未出庭作证,不予采纳;青田县房管处的证明也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且胡宗玲等人及胡宗南持有异议,故二审判决不予采纳。且该证明是否采信与本案案涉房产应按遗嘱继承不具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胡宗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宗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