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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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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识别案件(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讼争案涉房产属赠与行为还是遗嘱继承。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19号,该院落房屋由住宅、厨房、店面组成。1994年10月20日胡锡珍立下分书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讼争案涉房产属赠与行为还是遗嘱继承。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19号,该院落房屋由住宅、厨房、店面组成。1994年10月20日胡锡珍立下分书一份,对案涉争议住宅、厨房及店面在胡宗玲、胡美玲、胡小玲、胡东玲与胡宗周、胡宗南之间进行了分配。1995年9月7日胡锡珍立下书面材料一份,载明将案涉争议房产全部传给胡宗周,并申请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户主的变更手续。9月9日胡锡珍又立下房产赠送书一份,载明案涉争议房产全部赠送给胡宗周,并申请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户主的变更手续。同月,胡锡珍还立下书面材料一份,该材料载明:在头脑清醒之时,写下本书,留作今后本人百年之后所对家中房产及有关事务的安排的依据;决定废除1994年10月20日所写分书及1995年1月9日所写的保管书上的一切条例;鹤城镇龙津路19号房产全部传给我孙胡宗周,并马上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产权证书的户主变更手续;自本书后一切房产所有权已转移,今后本人如书信提及上述房产之事一切无效。9月13日胡锡珍致函青田县房产管证办公室,该函载明青字第2063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全部转给胡宗周继承,并请给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1996年4月8日胡锡珍致函青田土地管理局,该函载明将案涉鹤城镇龙津路19号全部房产土地使用权转给胡宗周,并马上申请土地使用证使用者变改手续。1998年1月5日胡锡珍在我国驻米兰总领事馆认证及见证人陈金满、孙明权等人的见证下,立下关于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19号兴建的五间五层楼房一座和六间店铺产权问题的遗嘱,该遗嘱载明:一、将案涉争议的房屋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划分。……二、本人于1998年1月5日以前所立房产权书信一律作废。三、所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归本人所有待百年后按遗嘱第一条办理房产权手续。现有房产权证交青田县侨务办公室领取保管。1995年10月13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向胡宗周颁发了案涉龙津路19号争议房产住宅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字第12949号),房屋建筑面积(含住宅、厨房)共计999.80平方米。1997年11月6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向胡宗南颁发了案涉龙津路19号争议房产店面部分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字第14211号)。1998年6月6日胡宗玲等人包括胡宗周致函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要求“恢复房主胡锡珍先生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未发生过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在胡锡珍名下。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胡锡珍虽有将案涉全部房产即住宅、厨房和店面赠送胡宗周的意思表示,胡宗周也于1995年10月13日领取了案涉房产中的住宅、厨房部分的青字第12949号房屋所有权证,但在1998年1月5日胡锡珍在我国驻米兰总领事馆认证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下,就案涉房产又立遗嘱,作出对此前所立房产权书信一律作废的意思表示,对此,胡宗周1998年6月6日在致青田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函件上签字,要求恢复胡锡珍产权证书。表明了胡宗周对胡锡珍撤销此前的赠与行为予以了认可,胡锡珍所立遗嘱应该认定有效,胡锡珍将全部案涉房产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即六个孙子女的内容真实。二审判决又查明,2003年之前胡宗玲尚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1997年11月6日胡宗南领取了房屋店面部分的青字第1421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胡宗周至今没有办理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胡锡珍名下。胡宗周认为的1995年9月13日胡锡珍将案涉房产即住宅、厨房和店面交付给其与江伟珍,胡锡珍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胡锡珍所立遗嘱属无权处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店面部分房产原始权利人的问题。胡宗周认为店面部分房屋是其出资出力建造,应为该店面部分房屋的原始产权人,但相关事实表明,1994年胡锡珍与青田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青土出合字(1994)第14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了1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办理了编号为1994049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载用地单位为胡锡珍,并于1995年3月前后建成六间一层店面。其次,胡宗周于1998年2月23日制作了“关于胡锡珍龙津路19号店面收入情况”一份,表明此时胡宗周仍认可胡锡珍为店面房的权利人。第三,胡宗周提交的证据中的《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工程量计算书》、《收款凭证》上显示的均是胡锡珍或胡锡珍户,而非胡宗周,也与胡宗周提出的案涉全部房产系胡锡珍赠与给其的主张相矛盾。二审判决认定胡锡珍系店面部分房产的原始权利人,并无不当。

关于对案涉房产分割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胡宗周认为案涉房产假设属于胡锡珍的遗产,应就相关的债务先行清偿,否则不具备分割案涉房产的条件。因胡宗周或相关债权人并未就债权提出反诉或主张债权,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对案涉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亦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