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时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仲裁协议范围的认定不涉及请求权竞合的审查,其关于法律适用的表述欠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洋马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放弃仲裁协议的问题 本院注意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联营合同纠纷案中,豪嘉利公司基于《出口和分销协议》提起合同之诉后,洋马公司清楚意识到双方之间有仲裁条款,但未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同样也基于《出口和分销协议》提出反诉,且本诉和反诉请求均已在该案中审理完毕。洋马公司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表明其对因《出口和分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已与豪嘉利公司共同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合意,且双方亦未达成仍然保留部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协议,《出口和分销协议》仲裁条款据此已经失效。洋马公司认为其仅在特定诉讼中放弃仲裁管辖,并非对仲裁约定的完全放弃,该种解释方法将使当事人无法合理预见仲裁协议的效力及范围,并且会产生同一协议项下纠纷分别由仲裁与诉讼解决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本院对该项理由不予采纳。 (四)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侵权的法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诉称受侵权的豪嘉利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纠纷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洋马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洋马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洋马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东川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