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兴源主张附件5未公开本专利的三个区别特征,即注塑机、热流道和热喷嘴的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根据附件5公开的内容“在操作过程中,材料首先由注塑器4注入到塑化状态的模具里面,通过合适的加热方法(没有显示)在注塑器里面加热,并且填满模具”,并结合附图标记4和4’,附件5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注塑机的注塑部分。根据附件5公开的内容“热流道5进入由模具部件1和3形成的模具腔,在其端点处提供电加热设备10”“当进入模具时,为每条热流道再次提供加热”“在操作过程中,……通过合适的加热方法(没有显示)在注塑器里面加热……然后通过的冷却液穿过板8来冷却模具,之前已经预热到理想温度来阻止早期固化”,并结合附图,附件5公开了位于模具中、具有一定温度以防止预塑化塑料固化的热流道。同时,附图1和2中显示了进入模具的管道5与模腔结合处的锥状口,且在该锥状口处设有电加热装置10。附件5亦公开了热喷嘴。综上,附件5公开了本专利的注塑机、热流道和热喷嘴的技术特征。 关于朱兴源主张本专利技术特征是“喷入”模具型腔,而附件5的技术特征是“挤入”模具型腔的问题。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注入”,并未限定是“喷入”;且本专利实施例7中也描述为“注入模具内的塑料(塑化后的塑料)能够被挤压到模具的各个部分”,故“喷入”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 关于朱兴源主张附件5的“加热的管道”是在模具之外,而本专利热流道是在模具之中的问题。本院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看,热流道相对于整个模具是在模具中,但相对于型腔模具是在型腔模具外,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热流道的位置。 关于朱兴源主张压滤机隔膜和滤板是不同技术领域的问题。本院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压滤机塑料隔膜注塑成型方法和设备,附件5公开了一种热塑性材料厚片制造方法和设备,且该方法主要目的是旨在制造带厚边缘的薄片或者制造其他形式的薄片,特别用于压滤机滤板和机架的制造。一方面,压滤机隔膜即属于薄片,在附件5公开了该方法特别适用于压滤机滤板制造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5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压滤机隔膜。另一方面,本专利与附件5均涉及薄片的注塑成型方法,因此本专利与附件5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相同。朱兴源主张本专利方法可以使压滤机塑料隔膜薄至2-5mm,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未限定隔膜厚度。朱兴源还主张附件5所公开的是把预塑化后的材料注入到加热模具和储液器中,利用储液器中的材料自身重量将塑化材料补充到模具中,但从附件5说明书附图看,储液器中的材料并不仅仅利用自身重量将塑化材料补充到模具中。 鉴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为附件5所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朱兴源关于附件5未公开本专利的三个区别特征、隔膜和滤板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等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兴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兴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