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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被申请人中旅公司陈述意见称:(一)益寿公司在违约的前提下,已先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多次申请查封

被申请人中旅公司陈述意见称:(一)益寿公司在违约的前提下,已先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多次申请查封冻结中旅公司的财产,给中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前,益寿公司已实际占有了涉案一、二层商铺,二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中旅公司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

(二)益寿公司关于一、二层商铺价格认识错误。因吴钖涛作为港商不能成为涉讼房地产的贷款主体,其与中旅公司签订的426协议和518协议已被中旅公司与益寿公司后来签订的124份预售合同、526协议和现售合同取代。124份预售合同、526协议和现售合同均为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一、二层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仅是中旅公司与吴钖涛签订426协议、518协议的真实意思。根据预售合同,一、二层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494元,每平方米7000元虽然低于预售合同的均价,但为了尽早解决纠纷,中旅公司认可二审判决结果。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调取的一层部分商铺同期房产成交信息显示,一、二层商铺的单价显著高于每平方米6500元,且商铺首层及低层的价值高于较高楼层的价值是商业地产销售的基本规则。益寿公司主张一、二层商铺的价格与三至五层商铺相同或低于一至五层均价每平方米6500元,缺乏事实依据。

(三)益寿公司购买一、二层商铺过程中违约是事实。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益寿公司购买一、二层商铺的总房款为27340300元,即使按二审判决认定的单价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总价也达25540060元,益寿公司仅支付了2540万元,未按时付清购房款,经中旅公司催讨后仍拖欠,明显构成违约。

(四)益寿公司对三层商铺现售合同履行构成违约,导致526协议无法履行。2008年7月22日,中旅公司对三、四层商铺办理了初始登记,益寿公司明知意味着无须再签订预售合同,即可直接将三层商铺过户至益寿公司名下,益寿公司却以预售登记备案为借口拒付1000万元购房款。现售合同并未约定中旅公司应在益寿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房款前承担先期义务,因此,益寿公司未在现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三层商铺购房款1000万元构成违约。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中旅公司与益寿公司已经就三层商铺签订了现售合同,因而征询益寿公司是否提出执行异议或支付购房款的意见,但益寿公司既不提出执行异议,又不支付购房款,导致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阻止工程承包人申请拍卖该房产。如益寿公司及时付款,根据现售合同和526协议的约定,益寿公司即可取得三层商铺的房产证。更恶劣的是,三层商铺被法院拍卖时,益寿公司竟然独家参与竞买,以低价获得三层商铺的所有权。益寿公司提出的所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亦不能成立。因为现售合同并未约定中旅公司应在益寿公司支付1000万元前承担先期义务。此外,益寿公司推断三层商铺不具备取得初始登记和签订现售合同的条件缺乏依据,三层商铺已竣工验收,初始登记是政府行为和不可逆转的事实,初始登记后可以直接过户,对于有诚意的买受人有利无害。三层商铺在2008年7月17日至11月4日之间并未被查封,如果益寿公司按照现售合同的约定付款,三层商铺完全可以过户,不能过户的后果是益寿公司恶意违约造成。即使益寿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中旅公司。

(五)益寿公司购买五层商铺以及赠送、购买车位的请求无理。526协议就益寿公司购买五层商铺的事宜进行了约定,但由于益寿公司拒绝履行现售合同,三、四层商铺遭强制拍卖,益寿公司也未将尚欠的购房款存入双方共管账号,因此其无权主张购买五层商铺。526协议约定益寿公司获赠车位及优先购买车位的前提是该协议各条款得到全面履行,但益寿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因此其无权再依据526协议主张获得车位权利。

综上,请求驳回益寿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源于中旅公司向益寿公司出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翡翠星光园商业裙楼一至五层商铺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案与(2015)民申字第2002号案系关联案件。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一、二层商铺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中,益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钖涛与中旅公司签订了426协议和518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翡翠星光园裙楼一至五层商铺。由于深圳市购房政策发生变化,限制港澳台居民购买商铺,改以吴钖涛个人在深圳设立的港资独资企业益寿公司的名义与中旅公司签订一、二层商铺的预售合同124份、526协议和三层商铺的现售合同。上述协议相互关联。426协议、518补充协议和526协议中均约定益寿公司整体购买一至五层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518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为办理银行按揭,一、二层商铺按每平方米10000元的均价签订预售合同进行备案。一、二层商铺预售合同约定,一层商铺的预售价格为每平方米9000元,二层商铺的预售价格为每平方米6800元。526协议未对一、二层商铺价格单独约定,仍约定整体购买一至五层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双方在购房价款方面实际未按预售合同的约定履行。426协议和518补充协议还约定,益寿公司可以只购买一、二层商铺,价格按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本案中,益寿公司并未实际整体购买一至五层商铺,因此不能适用均价每平方米6500元的优惠价格。且根据商业地产的交易习惯,一层商铺的价格普遍高于其他楼层商铺的价格。在益寿公司实际上只购买一、二层商铺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一、二层商铺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并无不妥。益寿公司关于一、二层商铺单价应以每平方米6500元计算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及另一关联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本案源于益寿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旅公司向其交付一、二层商铺,并承担一至四层商铺交付的违约责任;判令中旅公司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将五层商铺过户给益寿公司;判令中旅公司向益寿公司交付负一层40个车位并以单价55000元的价格由其优先购买60个车位等等。另案源于中旅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124份预售协议、526协议、现售协议;判令益寿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两案审理过程中,二审判决认定一、二层商铺均价应为每平方米7000元,属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没有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