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2记载,“计量泵是一种可以在0-100%流量范围内任意改变流体流量,并能连续测定流体流量的往复式容积泵……由于工艺流程的需要,往往要求在同一转动频率下按一定比例输送各种不同流量和压力、不同性质的介质,多联计量泵就是为了满足以上特殊工艺要求而实际制造的”“多联泵为了按比例输送各种不同介质,因此该泵一般由几个性能参数不同、输送介质也不同的单缸泵组成,各缸的流量和压力不等,串联的传动机座和液缸头、各缸的安装尺寸也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多联计量泵,就必然需要对计量泵的泵头数量以及规格作出选择。因此,多联计量泵可以精准输送介质,还可以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随时调节所需要的流量,已经隐含公开了解决满足不同的个性化需求。本专利并没有限定组合式计量泵泵头的数量以及规格。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主张“组合式计量泵的若干个泵头均由一个电机驱动,每个泵头输出一种介质、泵头的数量根据所需目的液的配方和目的液的种类数量确定、泵头的规格根据该目的液的配方中所需每种介质的流量和压力确定”也是区别技术特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判决是否存在漏审区别技术特征,程序违法的情形 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能代表被诉决定认可其就是区别技术特征,二审判决仅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价,未进行全面审查,存在漏审,程序违法。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代表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其就是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的该撰写方式仅是针对无效请求人的主张进行的评述。普罗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当拒绝承认其已经认定过区别技术特征的事实。 本院认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依请求原则,对无效请求人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是否还有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本案中,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普罗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对此未提异议,被诉决定也没有认定存在普罗公司主张以外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一、二审法院依据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并不存在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大丰公司、诺信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诺信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