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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惠德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上诉人中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判决,判令高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综上,上诉人中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判决,判令高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280元,由上诉人中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虞政平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