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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与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等金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二)关于质物是否短少及产生损失的问题。根据工行石嘴山支行、中海公司和崇川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中海公司代工行石嘴山支行占有质物并负有监管质物的责任。《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二)关于质物是否短少及产生损失的问题。根据工行石嘴山支行、中海公司和崇川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中海公司代工行石嘴山支行占有质物并负有监管质物的责任。《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载明质物最低价值应始终不低于4946万元,焦煤原煤93321吨。而经宁夏煤炭勘查工程公司测量,结论为截止2013年4月1日质物仅剩64731.68吨,短少了28589.32吨。中海公司作为质物监管人,应当清楚知晓质物的数量,如其认为宁夏煤炭勘查工程公司测量的结论不正确,完全有能力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以证明质物的现存数量。而本案中,中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反驳宁夏煤炭勘查工程公司的测量结论,也未就质物数量问题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原判决确认宁夏煤炭勘查工程公司的测量结论,符合证据审核认定规则,并无不当。质物短少属于担保财产部分灭失的情形,导致担保物的财产价值降低,工行石嘴山支行的质权相应受损。原判决按短少质物28589.32吨×2013年4月同类煤炭市场单价计算担保物财产价值的损失,是合理的。中海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中海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崇川公司将质物出质给工行石嘴山支行,其与工行石嘴山支行共同同意质物交由中海公司占有。该协议第1.1条明确约定,中海公司是工行石嘴山支行的代理人,其代工行石嘴山支行监管质物。工行石嘴山支行和中海公司之间的委托监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其合法有效。该协议还约定监管费等费用22万元,故中海公司提供的是有偿监管,而非无偿监管。至于协议约定监管费由崇川公司支付,以及监管费是否实际支付到位,均不影响委托监管合同的有偿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第13.1条约定,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崇川公司未按照协议第4.2条告知中海公司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中海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中海公司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中海公司不能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对质物的监管责任,其应当就质物短少给工行石嘴山支行质权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中海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质物清偿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价值不超过短少质物的价值,符合合同约定。中海公司认为其系无偿监管故不应赔偿高额损失、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