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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鹰潭市分行营业部与汪文胜、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汪文胜认为该案应当分案诉讼,案件应当由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汪文胜认为该案应当分案诉讼,案件应当由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