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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潘首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泗县农合行上诉称,(一)案涉储蓄存款合同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查明,本案所涉刑事案件被告人邱芳、高炜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以泗县农合行名义与潘首相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并向潘首相支付“高息”,潘首相也认

泗县农合行上诉称,(一)案涉储蓄存款合同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查明,本案所涉刑事案件被告人邱芳、高炜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以泗县农合行名义与潘首相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并向潘首相支付“高息”,潘首相也认可收到“高息”。上述事实说明,潘首相在相信邱芳、高炜等人代表泗县农合行的情况下,采用订立普通储蓄存款合同的方式额外收取高息,该高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二)本案应当依法全案中止审理,并追加邱芳、高炜等人为第三人。泗县农合行认为,案涉储蓄存款合同属邱芳、高炜等所犯刑事案件的犯罪环节之一,潘首相收回资金的具体数额,潘首相在邱芳、高炜等犯罪事实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仍有待于生效刑事判决加以查明和确认。泗县农合行提出的应当从5000万元本金中扣除已收到的800万元的抗辩主张,仅建立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之上,具体数额是否为800万元,仍存在不确定性,而刑事案件经历一审、二审、重审,更加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因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关于4200万元存款本金部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不应先行判决。泗县农合行坚持认为,本案的处理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由于刑事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所以仍然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再做处理。此外,邱芳、高炜等人是“高息揽储”的经办人及实际资金使用人,且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向潘首相支付存款本金及高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依法追加邱芳、高炜等人为本案第三人。(三)潘首相应当承担存款本金损失的相应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潘首相系为收取高息至泗县农合行处办理存款,由于高息揽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潘首相明知违法而为之,存在过错,由此被骗而产生存款本金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潘首相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潘首相答辩称,(一)潘首相与泗县农合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1.潘首相与泗县农合行之间具有真实的存款关系,合法有效。潘首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银行定期个人存单、《客户回单》等相关证据足以充分证明:2011年3月28日,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存期一年,年利率为3%,到期日为2012年3月28日。即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处的储蓄存款是客观真实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泗县农合行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案涉储蓄存款合同属无效合同”,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泗县农合行诉称,本案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邱芳、高炜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建立起来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的观点完全不成立。泗县农合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明潘首相已经收到800万元的高额利息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二)本案不符合全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本案系因储蓄存款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一般性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即本案不存在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泗县农合行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三)本案依法不应追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邱芳、高炜等人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中,泗县农合行提出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追加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根本不符合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基本条件和法律特征。泗县农合行要求追加邱芳、高炜等人为本案“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泗县农合行至今未还本付息,并给潘首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该民事责任均应由泗县农合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泗县农合行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泗县农合行未提交新的证据。潘首相向本院提交了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不予认定潘首相收到800万元利息的紧急申请》、致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的《关于请求撤销认定潘首相得到利息800万元的紧急申请》、ems快递单、《有关800万利息的情况说明》。证明:1.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芳、高炜、许萍等涉嫌金融诈骗等一案正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潘首相并未被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未依法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未依法查明事实,不符合诉讼程序。2.潘首相本人及其妻子既未收到过5000万元存款本金,也没有收到过所谓800万元的利息。对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中指控的潘首相收到800万元利息这一事实应当不予认定。泗县农合行质证认为,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潘首相是否收到800万元利息与本案的上诉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潘首相提供的《关于不予认定潘首相收到800万元利息的紧急申请》、致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的《关于请求撤销认定潘首相得到利息800万元的紧急申请》、ems快递单、《有关800万利息的情况说明》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本案审理的民事纠纷并无关联性,不构成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是否应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三)潘首相是否应对存款本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潘首相为证明其与泗县农合行之间存在存款关系,提供了泗县农合行开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泗县农合行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的证明力依法应予以确认。从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内容看,泗县农合行与潘首相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泗县农合行上诉主张邱芳、高炜等人以“高息揽储”为名,与潘首相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潘首相明知邱芳、高炜等人涉嫌犯罪活动仍至泗县农合行办理帐户设立、存款手续,泗县农合行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影响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泗县农合行上诉主张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是否应追加第三人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