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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新景地公司答辩称,1.新景地公司并未拖延拨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在桩基完成前新景地公司无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南通六建主张新景地

新景地公司答辩称,1.新景地公司并未拖延拨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在桩基完成前新景地公司无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南通六建主张新景地公司拖延拨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2009年12月15日南通六建在《新景缘年底情况说明》中请求新景地公司给予额外资金支持,说明新景地公司并未拖欠工程进度款。在签署《验收、决算协议(一)》之前,新景地公司已付工程款12037.8133万元,超出了合同包干价,之后又付了1700万元。2011年11月18日,戴海涛代表南通六建签署的《验收、决算协议(二)》第4条明确认可“甲方已履行工程款的支付”。2.南通六建诉称尚欠工程款6014.416103万元违背事实。新景地公司已付工程款及代付款共13475.4100万元。《会议纪要》虽约定了利息的计取,但南通六建认为新景地公司所付款项中有部分为利息,应按《会议纪要》的约定出具收到利息的发票,否则,不应将任何一笔款项认定是利息。并且,即使新景地公司有拖延支付进度款,依项目验收、决算协议中的约定,南通六建亦无权再主张利息。根据双方决算的工程款总额(该总额包含了南通六建应施工而在决算时未施工工程的价款),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及300万元保修金,新景地公司尚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63.7568万元。3.双方在《验收、决算协议(一)》中约定了工程各项验收时间,但南通六建未按约完成工程验收,构成违约;且对工程交付后发现和产生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保修,经核算,整改维修费用已超过300万元保修金,故新景地公司有权相应延付并留置工程尾款,南通六建之工程款利息请求不应支持。4.南通六建主张的停工补偿没有事实依据。两份《验收、决算协议》及《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已明确了决算造价包含了停工损失,南通六建现再主张停工损失没有依据。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总包配合工作系南通六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产生的总包配合费在总包价格内,南通六建不得另行主张;《验收、决算协议(一)》约定的决算价亦包含了总包配合费,故南通六建无权主张总包配合费。6.新景缘工程于2011年12月12日竣工,南通六建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法定期限,不应支持。综上,应驳回南通六建的诉讼请求。

新景地公司提出反诉称,南通六建承建新景缘工程,存在工期、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等方面的违约。新景缘工程于2007年12月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而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3月6日,实际工期共1552天,扣除合同约定的工期750天,工程逾期802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关于逾期责任的约定,南通六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2326万元。新景缘工程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同时,南通六建还存在使用的部分建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为此,厦门质监站于2012年1月13日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新景地公司及监理单位也多次函告南通六建进行整改,但南通六建始终置之不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2条的约定,南通六建应按合同价款3%的标准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353.6750万元。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关于“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的规定,南通六建应承担工程质量和材料不合格的整改费用,该费用经估算为1600万元。综上,请求判令:1.南通六建向新景地公司支付工期逾期的违约金2326万元;2.南通六建向新景地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353.6750万元;3.南通六建承担工程质量、材料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约1600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造价审核为准),该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4.南通六建承担反诉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

南通六建答辩称,1.新景缘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报告》等证据可以体现新景缘工程于2011年12月12日竣工。2.新景地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指令停工、内外装方案确定和图纸提供滞后、频繁设计变更、将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是工程逾期的根本原因,导致工程于2008年6月18日至2009年2月20日期间停工。并且,新景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工期逾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反而从拖延中等来房价翻倍上涨,故新景地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新景缘工程的验收结论为各分部工程评定合格,同意验收。厦门质监站在监督抽查中要求整改的项目,南通六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厦门质监站在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中告知新景地公司“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监督”,并告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均规定,建设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方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新景缘工程可以竣工备案的事实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4.因新景缘工程质量合格,并已竣工验收,故不存在“工程质量和材料不合格”以及“未施工”项目,1600万元整改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5.南通六建并未起诉请求返还保修金,故新景地公司关于整改费用1600万元不能构成反诉,不应在本案中审理。综上,应驳回新景地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南通六建、新景地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决算协议(一)》、《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等协议中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验收、决算协议(一)》、《工程签证双方确认书》的约定,新景地公司应向南通六建支付新景缘工程的总价款共计l4639.1668万元,除该款项外双方之间互不赔偿拖延工期、停工等方面的损失,南通六建关于判令新景地公司赔偿总价款之外的停工损失、总包配合费、工程进度款拖延支付的利息等诉讼请求,以及新景地公司主张工程工期逾期违约金诉讼请求,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该院不予支持。在新景缘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新景地公司主张南通六建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不符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新景地公司请求南通六建承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可在具体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另行主张。南通六建已收到的款项共计13369.6733万元,扣除保修金300万元,新景地公司尚欠款项计969.4935万元,应予支付,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新景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通六建支付新景缘工程尚欠款项969.49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南通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新景地公司关于南通六建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2840.56元,减半收取计281420.28元,由新景地公司负担26181.88元,南通六建负担25523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783.75元,减半收取计87891.88元,由新景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新景地公司负担1000元,南通六建负担4000元。本案鉴定费2000元由新景地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