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政府行为导致,并非小李庄居委会单方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以小李庄居委会单方解除合同拆除租赁房屋的理由不当,但二审判决对此予以了纠正,并确认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政府对小李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而造成的,并非小李庄居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而且二审判决也驳回了中瑞阳光公司关于请求小李庄居委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合同期内,因国家或政府对该承租土地进行规划建设给承租方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后果,由小李庄居委会向国家、政府进行经济赔偿要求,赔偿金额按承租方的实际投入金额进行赔偿。故二审判决小李庄居委会赔偿中瑞阳光公司装修装饰费用,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小李庄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