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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鼎鑫商务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综上,原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其对诚奥公司担保责任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信用联社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

综上,原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其对诚奥公司担保责任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信用联社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继平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