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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航天资产公司答辩称: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对

航天资产公司答辩称: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对纠纷进行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航天火箭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已经终结,不存在由该院恢复审理的问题,该案与本案争议完全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为借款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原审法院通过审查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以确定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规定。

航天火箭公司答辩称:同意航天资产公司答辩意见,不认可方正证券公司申请理由。因案涉债权长期未获清偿,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依集团处理资产的相关规定转让给航天资产公司,并非规避管辖。本案在北京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本院查明:2007年12月24日,航天火箭公司以泰阳证券公司未依双方《账务顾问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等合同约定,返还火箭公司委托管理的2亿元资金及利息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泰阳证券公司归还238885700元,返还该本金及其他款项利息3439954.08元,泰阳证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与原告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依照2007年10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中止诉讼。

2012年2月10日,湖南省公安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以该院中止审理的航天火箭公司诉原泰阳证券公司一案,还涉及航天火箭公司的相关单位犯罪,故要求该院将此案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3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案件移送湖南省公安厅,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后该院退回航天火箭公司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3450元。

2013年7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刑一不诉(2013)第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航天火箭公司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事实,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航天火箭公司不起诉。

2014年6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维持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军、李选明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部分,对一审量刑部分予以改判。该判决对航天火箭公司与泰阳证券公司间《账务顾问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争议的相关款项未予处理。相关公安、检察机关至今未将航天火箭公司与原泰阳证券公司的民事案件退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本案诉讼与航天火箭公司诉原泰阳证券公司一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二是案涉刑事案件是否影响本案受理;三是一、二审法院认定诉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为借款合同是否适当;四是本案级别管辖是否正确。

关于本案是否属重复诉讼的问题。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来看,该院裁定航天火箭公司诉泰阳证券公司一案中止诉讼,原因在于该案与相关自然人所涉刑事案件有关联。因刑事案件当时尚未处理完毕,故对其审理民事纠纷的影响具不确定性,依法中止诉讼是保证公正裁判的需要。此时,该案尚有恢复审理的可能。而其后,湖南省公安厅之所以要求移送案件,是出于与前述中止诉讼不同的原因,即追诉航天火箭公司自身涉嫌通过争议的民事行为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见,人民法院是否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意见移送案件,应根据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的限于民事纠纷,如选择向相关机关移送案件并通知当事人、退还受理费,则意味着该纠纷应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人民法院没有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湖南省公安厅后,应视为全案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民事案件不能继续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移送的检察院和法院未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又未将纠纷部分退回法院处理移送法院是否仍可对纠纷进行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亦规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受诉法院即不再有案件,如受移送的机关未退回,原受诉法院不存在继续审理的问题。”因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至今未将民事纠纷部分退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答复,该院己不再有相关民事案件,不存在继续审理的问题。故航天资产公司对航天火箭公司、方正证券公司所提起的本案诉讼,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受理的上述案件不构成重复诉讼。

关于案涉刑事案件是否影响本案受理的问题。本案航天资产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受让人诉请债权转让人及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必然以案涉债权本身的性质及效力为基础,而这一问题与前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相关。故严格来说,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前,本案不宜径行进入诉讼程序。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长检刑一不诉(2013)第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航天火箭公司不起诉。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移送案件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仅涉及陈军、李选明两自然人的定罪量刑,对航天火箭公司与原泰阳证券公司间《账务顾问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争议的相关款项未予处理。据此,上述刑事程序并未认定案涉债权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各方当事人间的民事争议仍未解决。如前所述,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受理的航天火箭公司诉原泰阳证券公司一案,已无恢复审理的余地,应允许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否则当事人将难于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故综合现有情况,航天资产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