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瓷砖材料款446028元问题。该款系整个财富花园一、二期所使用的瓷砖款。因陈应桂施工的系二期工程,原判决依据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据实计算陈应桂施工的1-4号楼所用瓷砖款为263134元,并以此计入永龙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中并无不当。永龙房地产公司称应将瓷砖材料款446028元全部计入已付工程款缺乏依据。 3、大理石材料款343376元问题。该款系鉴定价款,包括材保费、辅材费、人工费等。原判决认定材保费、人工费等应归施工人所有,永龙房地产公司只应将其实际支付的的大理石材料款153767.15元计入已付工程款,符合客观事实。永龙房地产公司称应将343376大理石鉴定价款全部计入已付工程款中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4、8万元收据问题。2010年1月11日,陈应桂的工地代表何华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永龙房地产公司现金80000元(捌万元整)用于支付消防箱等。根据2009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消防箱是甲供材,由永龙房地产公司提供材料安装,因陈应桂领取的甲供材料都以借款形式体现,因此,该借条亦是领取的消防材料。因消防箱项目材料不全,并未列入造价鉴定范围。据此,原判决未将此计入已付工程款中并无不当。永龙房地产公司称应将8万元借条计入已付工程款缺乏依据。 (七)关于永龙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工程保修金和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的认定有误问题。因涉案工程已被永龙房地产公司销售、交付使用,该公司对工程质量亦未提出相应诉求。据此,原判决对永龙房地产公司要求扣除3%作为预留保修金及保留1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八)关于永龙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问题。二审审理期间,永龙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该请求是对本案处理方式的主张,而不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原判决依据查明事实直接予以裁判,程序合法,并未遗漏永龙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就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采信。 (九)关于陈应桂、永龙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诉讼费负担分配有误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原判决根据陈应桂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及永龙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决定由陈应桂、永龙房地产公司分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另,对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陈应桂、永龙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应桂、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