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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最后,博宇公司所主张的其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细节,不是《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构成实际施工人的充分条件。如前所述,《劳务协议》约定的劳务分包内容不属违法分包、且获实际履行,本案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

最后,博宇公司所主张的其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细节,不是《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构成实际施工人的充分条件。如前所述,《劳务协议》约定的劳务分包内容不属违法分包、且获实际履行,本案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适用情形。在此情况下,博宇公司以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具体过程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博宇公司不属《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经依法释明驳回博宇公司起诉正确。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及《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