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博宇公司所主张的其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细节,不是《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构成实际施工人的充分条件。如前所述,《劳务协议》约定的劳务分包内容不属违法分包、且获实际履行,本案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适用情形。在此情况下,博宇公司以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具体过程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本院不能支持。 综上,博宇公司不属《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经依法释明驳回博宇公司起诉正确。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及《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