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山东陈家庄村委会申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确有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行终字第123号行政裁定; 三、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 四、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雯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