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9组证据,包括湖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立案决定书、黄俊与雷启求、曾桂香七笔银行存取款账单、新系统交易表、银行职员彭艳的询问笔录等。除黄俊5笔取款凭证已在原审中提交外,其他均为首次提交。另外,富瑞公司向本院书面明确其主张的750万元还款确是偿还的利息款。 富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长沙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的调查结果及证据属于二审判决后新发现的重要证据,证明2011年2月25日至5月25日,黄俊从苏利国的建行卡上取现金六笔悉数交给雷启求,共计人民币350万元;2011年6月20日,黄俊通过苏璞的账户转账100万元至雷启求账户。证实富瑞公司至少向雷启求还款75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二、雷启求未依约足额支付借款违约在先,富瑞公司具有后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应当追究雷启求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认定雷启求已履行全部借款义务的证据不足。1、借款合同、借条上的借款数额是约定数额,而非实际借款数额。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借条出具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但2011年4月21至29日雷启求还累计出借了1030万元,至2011年5月31日止,共支付1180万元。可见,借款合同签订、借条出具当日,雷启求并没有完整出借1.2亿元。同时,在借款合同签订、借条出具前后,富瑞公司均存在借款事实也存在还款事实,故借款合同、借条上写的借款数额,既可能未实际出借,也可能已被还款,富瑞公司在2011年4月21日完全存在未完全履行借款义务的可能。2、本案属于巨额借款行为,借款方式不可能完全通过现金支付履行,应当综合现金支付凭证、现金款项来源明细、出入账目证明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审查,仅依据合同、借条认定的事实不可靠。3、认定借款合同签订、借条出具时雷启求即完全履行了借款合同,与事实不符,在逻辑上、生活常识上难以讲通,也与之前的双方借款惯例明显不同,之前的借条表明,虽然富瑞公司借款金额也不小,但并未有如此多的附加条件,也并未要求他人担保。4、本案中担保关系背离常识、常情、常理,东建公司不仅承认雷启求的主张,证明雷启求已将借款交付给富瑞公司,而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其目的在于取得富瑞公司设置的质权权利,存在一定的恶意。故东建公司与雷启求存在恶意串通的极大可能,东建公司的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具有证明力。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雷启求的诉讼请求,追究雷启求的违约责任。由雷启求和东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雷启求答辩称:一、富瑞公司再审提出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标准,亦不能证明富瑞公司向雷启求履行了还款义务。富瑞公司一审即提出其于2011年2月24日、3月12日、3月30日、4月12日、5月13日、5月25日及6月20日向雷启求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当时必然知晓有存取款凭条、转账凭条等证据存在,其原审时完全有能力向法庭提交或申请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些证据。未呈于法庭,系富瑞公司主观原因所导致,而非客观不能。且2011年2月24日、3月12日、3月30日及4月12日的四组凭条形成于2011年4月21日借款合同签订之前,不能作为富瑞公司偿还1.2亿元的证据。至于2011年5月13日及5月25日的两组凭条,在没有银行监控录像或雷启求出具的收条的情况下,仅凭流水号的连续,不能证明雷启求和曾桂香存入的款项,就是苏利国所取出的款项。况且,苏利国与雷启求间还存在个人间的借贷关系,上述证据即使能够证明雷启求收到了款项,也不能证明就是富瑞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二、富瑞公司拖欠借款利息,且在2011年9月陷入资金危机,雷启求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诉请解除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富瑞公司原审并未提起反诉要求雷启求承担违约责任,现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三、雷启求已依约向富瑞公司履行了出借1.2亿元的义务。1、借款合同与借条证明雷启求已履行了出借义务。雷启求持有富瑞公司出具的借条原件,且富瑞公司开庭时明确表示,其在签订借条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可知雷启求已经向富瑞公司履行了出借1.2亿元的合同义务。2、富瑞公司认为借条出具后又发生了1030万元的借款,借条不能作为足额借款证据的理由不符合实际。2011年4月21日,双方对历史债务经汇总、核对、结算后确定雷启求已向富瑞公司借款10970万元,经协商雷启求同意再出借1030万元,借款总额最终确定为1.2亿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直至雷启求向富瑞公司出借1030万元后,富瑞公司才将借条交给了雷启求。3、富瑞公司认为雷启求借款仅为5453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非仅以借款合同和借条即认定雷启求履行了全部借款的出借义务,还结合了借款清单、银行对账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现金给付。事实上,雷启求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瑞公司履行了大部分出借义务,富瑞公司也曾通过苏利国及其他人收取过借款。富瑞公司提交的苏利国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在时间上不能涵盖整个借款期间,其显示的最初一笔交易均发生在双方借款关系发生之后,且对账单是不连续的,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借款金额的依据。4、东建公司作为担保方始终参加了借款过程,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不违背常识、常情、常理,且其将与富瑞公司连带承担1.2亿元还款责任,不存在与雷启求恶意串通的可能。 东建公司答辩称:一、黄俊的证言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一审时黄俊曾作为富瑞公司代理人参与了庭审活动,并在法庭上提出已还款750万元的主张,二审时富瑞公司也提交了黄俊的证明,只是由于黄俊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而没有被法院采信。二、富瑞公司背信弃义、违背诚实信用。1、借款关系发生在雷启求于富瑞公司之间,借款受益人是富瑞公司,与东建公司无关。2、东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前提是富瑞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向东建公司出具《关于请求给予借款担保的函》,是富瑞公司积极主动要求甚至恳求东建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的,不存在东建公司“主动承担担保责任”。3、富瑞公司借款后,如能够积极主动归还借款及利息,作一个讲诚信、讲信誉的企业,那么东建公司绝对不会被裹挟于该诉讼,同时也不可能承担起如此重大的法律责任。4、东建公司作为担保方希望能够督促富瑞公司及时、全额偿还雷启求借款本息,遂多次参与了雷启求与富瑞公司之间的协商、沟通,对相关的协商、沟通的情况是知晓的。为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东建公司向法庭如实反映情况,指出在三方多次协商、沟通过程中,富瑞公司对雷启求的具体借款金额1.2亿元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证言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形。5、东建公司系邵阳市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以质量过硬、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而蜚声省内外,连续20年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于富瑞公司背信弃义、不讲诚信的恶劣行径,已对东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损害。6、尽管东建公司一再申明其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雷启求的申请,已查封了东建公司名下的土地,拟冻结东建公司的银行账户。现东建公司已代富瑞公司履行了70%的还款义务,东建公司在本案中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相互之间存在借款及担保事实均不持异议,申请再审期间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雷启求是否已全面履行1.2亿元的借款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富瑞公司已还欠款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