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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水华、江恩华与陶三宝侵犯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谢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三、驳回陶三宝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陶三宝承担690元,谢水华承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陶三宝承担690元,谢水华承担1610元。

陶三宝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是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即专利产品+零部件=新产品;而谢水华从江恩华处购买侵权的茶几架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与台面组装成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即零部件茶几架+零部件台面=侵权产品。两者所描述内容不同,本案不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2.谢水华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谢水华答辩称:1.谢水华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江恩华提供的茶几架作为零部件与另外购买的台面组合而成。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制作的专利纠纷案件调解书已经对江恩华的行为作出了侵权认定。陶三宝也认为江恩华生产的茶几架侵犯了涉案专利。谢水华将江恩华生产的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再组合台面形成整体的茶几产品并进行销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且该茶几架在整体产品中不是仅具有技术功能。因此,二审判决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陶三宝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零部件茶几架加上零部件茶几台面的主张错误,是对其关于江恩华生产的茶几架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的漠视。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茶几架并非简单的普通的零部件,而是已经认定为侵权产品的零部件。陶三宝关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范的是将专利产品与零部件结合制造出新产品的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再配以其他零部件,制造出另一产品的,不管是否属于新产品,均构成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3.谢水华购买的茶几架具有合法来源,谢水华组装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谢水华将购买的茶几架与台面组装成茶几出售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谢水华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个完整的茶几,该茶几是由谢水华将从江恩华处购得的茶几架与从其他厂家购买的大理石台面组装而成的,也就是说,被诉侵权茶几是由谢水华最终制造的,谢水华是被诉侵权茶几的制造者。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和再审过程中对该茶几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异议,因此,谢水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谢水华应当承担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该规定中被诉侵权人并没有制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而是将其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本案中,谢水华是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者,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二审判决适用该规定将谢水华认定为被诉侵权茶几的销售者,明显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00元,由陶三宝承担2300元,谢水华承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附图1:zl200930007281.3号专利视图

附图2:被诉侵权产品视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