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本案中,腾旋公司为调查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委托相关律师进行调查并参与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20100元。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律师费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一、二审判决根据腾旋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本案案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