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连忠等与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以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侵害腾旋公司技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以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是否正确;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正确。

(一)一、二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以腾旋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本案中,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一、二审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外人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争议的技术秘密包括本案涉及的五套旋转接头产品图纸,不能证明上述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案的审理不需要以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是否正确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主张,被诉侵权图纸系其自主设计完成,腾旋公司的涉案五套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不构成共同侵犯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腾旋公司的涉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腾旋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本案五套图纸即ci601、ci602、cim602、cem015-u120和cem015记载的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号、表面粗糙度、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为查明上述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为此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腾旋公司的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焊接符号、表面粗糙度、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本案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鉴定意见,其所谓自行设计完成被诉侵权图纸的主张亦不能否定腾旋公司的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信息的秘密性。

第二,宝旋公司的图纸所记载的信息与腾旋公司主张的本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围绕申请鉴定事项对本案相关图纸进行分析比对,得出宝旋公司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的结论。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所称的“关键性技术数据”并非腾旋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所主张“关键性技术数据”为旋转接头的密封副pv值、端面比压的选择、弹簧比压的选择、密封面材料、o形圈的压缩量,上述参数主要反映的是产品使用时的条件要求。腾旋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与产品生产制造加工工艺密切相关的参数,该参数根据产品的使用条件、性能要求、生产厂家的装备能力以及经验积累确定,是直接反映加工的操作性参数,与本案所涉及的生产设计图纸具有更密切和直接的联系。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未能说明所称“关键性技术数据”足以影响《技术鉴定报告》关于被诉侵权图纸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实质性相同的意见。

第三,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构成侵害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前已述及,本案中宝旋公司的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与腾旋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马连忠曾在腾旋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孙志伟在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二人尚未离职即与他人投资设立宝旋公司并从事同类旋转接头产品生产,且部分产品销售给曾与腾旋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客户。一、二审判决基于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的任职情况、其与宝旋公司的投资关系、宝旋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旋转接头产品设计并生产销售、宝旋公司和马连忠、孙志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系其自行研发取得等情况,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马连忠、孙志伟在腾旋公司任职期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秘密,并非法披露给宝旋公司,并无不当。马连忠、孙志伟系宝旋公司仅有的三名股东中的两名,是宝旋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为宝旋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应视为代表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明知其向宝旋公司披露腾旋公司的本案技术秘密非法,仍进行披露并代表宝旋公司予以使用,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宝旋公司明知其股东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秘密仍予以使用构成侵犯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亦无不当。

综上,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正确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主张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判令其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认可其投入生产的全部旋转接头产品均依照本案被诉侵权的五套图纸设计,马连忠在武进工商局调查时陈述宝旋公司利用bcid601-b001图纸生产了8台,利用bcim502图纸生产了78台。因本案缺乏腾旋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宝旋公司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一、二审判决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规模、本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数额为32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