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成武县科技开发中心与吕洪进、冯建利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审查查明:《关于成立“中药杀菌净”课题研究小组的决定》记载:“2、倪某同志负责组配各种配方和生产工艺及技术指导,指导实验小组具体实验,通过对比实验分析,汇总各实验数据,筛� ⑷范ǔ霰ㄅǔ晒淖罴

本院审查查明:《关于成立“中药杀菌净”课题研究小组的决定》记载:“2、倪某同志负责组配各种配方和生产工艺及技术指导,指导实验小组具体实验,通过对比实验分析,汇总各实验数据,筛选、确定出报批鉴定成果的最佳配方和生产工艺。协助陈洪章同志搞好成果鉴定。3、冯建利、李华本等同志在倪某同志的领导安排下,进行实验品的加工和各项田间试验,并将实验结果和数据及时总结报课题小组。”

《中药杀菌净研制方案》记载:“一、人员分工:……2、倪某同志具体带领指挥科研、实验小组人员,负责配方、生产工艺的开发、研制和改进,安排试制所需产品和样品,组织田间试验地点和人员,汇总归纳整理出各实验数据结果的材料并及时上报,筛选出最佳的中药配方和生产工艺。3、冯建利、李华本同志按倪某同志要求搞好实验产品的加工和实验,办理、联系各实验点和课题小组的日常工作。……四、主要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措施:在倪某同志提供的采用中医祖传秘方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搜集相关知识和技术,将传统中医实践经验与现代科学相结合……。”

《中药杀菌净生产工艺及中草药配方研制总结报告》记载:“提供及责任人:倪某。”

《中药制剂“杀菌净”试验情况》记载:“项目:小麦;试验地:宝丰乡李楼村;户主:李一焕;用药次数、时间:返青、扬花各喷施一次,浓度为1:400,共用药5市斤(96年2月6日、4月6日、5月5日各喷一次,浓度1:300,共用药1.5市斤);实验结果:95年安排李一焕种菜的7.5亩地,因种种原因未能种菜,他便于立冬很久匆忙种上小麦……。项目:蔬菜;试验地:宝丰乡李楼;户主:李一焕;用药次数、时间:定苗喷一次,定苗后7-10天一次,后10-15天一次,后每月一次又喷两次,浓度1:300;实验结果:95年李一焕在8×1.5m2的地面上栽辣椒50棵,共喷施‘杀菌净’5次……。试验地:宝丰乡林路口;户主:林三振;用药次数、时间:定苗后喷一次,定苗后7-10天,后10-15天每月一次又喷两次,浓度1:300;实验结果:95年林三振种了180棵白菜,共用药5次……。”

本案重审过程中,证人牛某、李某和倪某均在一审法院出庭作证。证人牛某作证称:“中药杀菌净技术成果属于成武县科技开发中心,是公职行为,该技术配方是倪某提供。2007年4月26日冯建利让我作证时欺骗了我,说金乡县公安局要抓他,我就按照冯建利的想法给他作了证明,过了几天冯建利领着金乡县公安局又去作调查,我是被冯建利欺骗了,作出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应以原始证据材料和今天出庭证明的内容为准。”牛某还称:“我查看了一些资料,应当以资料为准,我在成武县科委副主任工作,我退休了以后知道了这些事情。……我在职期间不认识倪某,2012年认识的。记不清从哪里看到资料。”对于是否去过冯建利家中以及是否见过冯建利熬制中药,牛某均称“记不清了”。证人李某作证称:“大约2005年或者2006年左右冯建利和吕洪进两人让我给冯建利出证明,二人请我吃饭,是在成武县建设局附近,说金乡县公安局要抓冯建利,让我出证明说中药杀菌净技术是冯建利提供的,我按冯建利给我说的出具了证明,冯建利还给我说以后公安局还会找我调查,是金乡县公安局还是法院我记不得了来调查,找我作了笔录,我给金乡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和调查笔录都是按照冯建利给我说的提供的。原来给冯建利作证明说中药杀菌净技术是冯建利的,现在应该说该技术是成武县科技开发中心的,该技术应是职务行为,不是属于个人。”李某还称:“记不清中药杀菌净技术是谁提供的。”证人倪某作证称:“我是中药杀菌净技术配方的原始研制者,我向成武县科技开发中心提供了该技术配方。”倪某为证明自己的证明内容,还提交了1995年12月9日山东大学实验中心检测报告及山东大学实验中心王吉顺给倪某的回信一封。

关于冯建利离开开发中心的时间,2012年5月22日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二)记载:“审:冯建利是什么时候离开课题组?离开是什么原因?他离开时研究取得了什么结果?倪:96、97年他就不经常在那里了,在97年底和98年初他就离开了课题组,他离开的原因也不说,他离开后就到菏泽、金乡、巨野去生产中药杀菌净,当时他又没生活来源。”2013年3月6日二审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审:冯建利什么时间到了被上诉人处?冯:95年初到被上诉人处,进行试验,在96年上半年就走了。冯建利离开的时间是冯建利本人陈述的。被(即开发中心):冯建利是95年到的被上诉人处,什么时候走的不清楚。”

2013年3月6日二审法院庭审笔录还记载:“冯:不是一回事,原始配方利用祖传秘方形成的,经过多次实验调制形成了中药杀菌净配方,原始配方不等于中药杀菌净配方。……审:冯建利什么时间研发出主张的原始配方?冯:91-92年期间开始研制,92年研制成功。审:研制过程有没有相关证据?冯:书面证据没有,没有其他证据,我们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这个期间研制成功。审:原始配方有书面的东西吗?冯:没有书面的东西。……审:证明将原始配方给了开发中心有没有相关证据?冯:没有交给被上诉人。……冯建利本人没有将书面配方交给被上诉人。”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及本案事实,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二审判决认定冯建利构成侵犯本案商业秘密是否正确。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根据冯建利、吕洪进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的事实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