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登记注册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侵害了2006松江研究所的企业名称权。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