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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平、方淑英等与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名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综上所述,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登记注册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侵害了2006松江研究所的企业名称权。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登记注册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侵害了2006松江研究所的企业名称权。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