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栗冠芳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宏济堂阿胶公司在涉案阿胶产品上标注的“东流水”注册商标处于包装正面的中心位置,字号较大,比处于包装最下面的公司名称更加突出,具有更显著的识别作用。虽然该公司在包装上标注公司名称时对“宏济堂”三个字与

宏济堂阿胶公司在涉案阿胶产品上标注的“东流水”注册商标处于包装正面的中心位置,字号较大,比处于包装最下面的公司名称更加突出,具有更显著的识别作用。虽然该公司在包装上标注公司名称时对“宏济堂”三个字与其他字的大小、字体、颜色进行了特别处理,而且在该公司名称下面用小号字体标注的“原宏济堂阿胶厂”也与历史事实不完全相符,但是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宏济堂阿胶厂”并非指向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或其他现存的市场主体,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该行为尚不至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行为有恶意攀附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商誉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的行为给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因此,二审判决在指出宏济堂阿胶公司产品包装标注上的不当之处并要求其规范标注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未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