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宏济堂”老字号在公私合营之后,其资产及业务分别划归不同企业进行管理和发展,并分别历经了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与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母公司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都与宏济堂老字号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宏济堂”老字号分立时的资产及业务划分格局并不能作为现在或将来限制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或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经营范围的依据。宏济堂制药集团公司受让第5类上的“宏济堂”商标,及其后注册其他类别上的商标,与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在第35类上注册的“宏济堂”商标及使用相关字号,均有历史上的原因,有关各方在使用“宏济堂”字号及“宏济堂”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仅应该共同维持“宏济堂”字号和“宏济堂”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应该善意区分各自的产品及服务,尊重历史并善意地处理竞争中出现的字号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宏济堂阿胶公司系宏济堂医药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其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属于有正当理由。宏济堂阿胶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中“hjtej”是“宏济堂阿胶”的拼音首字母,也具有合理性。二审判决认定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字号及相关域名不构成侵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