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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四)关于延误工期的损失赔偿问题。《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承包人愿接受中标合同价每天万分之二的罚款。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一建公司承担工程迟延每日合同价万分

(四)关于延误工期的损失赔偿问题。《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承包人愿接受中标合同价每天万分之二的罚款。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一建公司承担工程迟延每日合同价万分之二罚款责任的前提是因一建公司原因导致工期拖延。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对于造成案涉工程的逾期原因,万年青公司主张均是一建公司的原因,一建公司则称是由于万年青公司不断变更设计和迟延提供甲供材料造成。审价单位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确切责任。但是,单纯从幕墙工程所造成工程迟延的原因来看,确实包含有因案外人幕墙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因素。故在能够确定案涉工程逾期原因并非一建公司全部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则上述《施工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一建公司承担每日万分之二罚款责任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故一审法院未依据上述约定,判决一建工程承担上述罚款责任,并无不当。万年青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关于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所约定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本案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以处理,即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及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加以考量。对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万年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切损失的情况下,酌定一建公司承担15万元的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系一审法院基于案件具体情况的裁量。在万年青公司仅请求一建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该裁量不当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五)关于保修金的返还问题。一审法院在判决万年青公司返还保修金的同时亦明确,对于未维修项目如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并符合保修条件的,一建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且就今后可能发生的实际维修,万年青公司仍可另行主张。因此,万年青公司以尚未发生的保修费用为抗辩,主张不应返还工程保修金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该主张,并无不当。万年青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以该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万年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年青(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