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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许建荣、谢兴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高金合伙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高金合伙企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