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规定,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无效宣告程序。但是,在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耀锋、钟建新并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并且,《专利审查指南》赋予权属纠纷当事人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权利,是基于听证原则以保障面临不利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尤其是真正的专利权人)享有参与无效宣告程序,知悉决定依据并陈述意见的权利。由于本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李耀锋、钟建新与上海天臣公司,均已参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知悉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并已充分发表意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中止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符合相关规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于本案被诉的第18898号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本专利权属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没有关联,因此,本案的审理无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行政诉讼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李耀锋、钟建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错误。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依上海天臣公司的申请到茅台公司核实了“采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的原件,并到上海二中院将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声明”、“采购合同”、“企业标准”、胶帽样品照片等证据进行了复印。由于上海二中院不同意向一审法院提供胶帽样品原件,一审法院还依法向茅台公司调取了四枚胶帽实物,并对留存于上海二中院处的胶帽样品实物进行了拍照。因此,虽然上海天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为复印件,但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全面、充分地审查,在此基础之上,一、二审法院认可上海天臣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无不当。李耀锋、钟建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