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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锋、钟建新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规定,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无效宣告程序。但是,在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耀锋、钟建新并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中止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规定,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无效宣告程序。但是,在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耀锋、钟建新并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并且,《专利审查指南》赋予权属纠纷当事人中止无效宣告程序的权利,是基于听证原则以保障面临不利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尤其是真正的专利权人)享有参与无效宣告程序,知悉决定依据并陈述意见的权利。由于本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李耀锋、钟建新与上海天臣公司,均已参与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知悉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并已充分发表意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中止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符合相关规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于本案被诉的第18898号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本专利权属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没有关联,因此,本案的审理无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行政诉讼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李耀锋、钟建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错误。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依上海天臣公司的申请到茅台公司核实了“采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的原件,并到上海二中院将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声明”、“采购合同”、“企业标准”、胶帽样品照片等证据进行了复印。由于上海二中院不同意向一审法院提供胶帽样品原件,一审法院还依法向茅台公司调取了四枚胶帽实物,并对留存于上海二中院处的胶帽样品实物进行了拍照。因此,虽然上海天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为复印件,但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全面、充分地审查,在此基础之上,一、二审法院认可上海天臣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无不当。李耀锋、钟建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