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新城基投公司(甲方)与金澳公司(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为确保西安市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因乙方目前资金运转十分困难,职工安置及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迫在眉睫,为稳定拆迁大局,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的拆迁预付款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医药大厦”项目属于本次改造拆迁范围之内,并持有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机关(综合),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44亩。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先期向乙方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整。二、乙方的“医药大厦”项目及土地应按《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作价,待乙方的拆迁评估正式报告出来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并以此为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预付拆迁补偿费予以扣减。三、乙方应确保“医药大厦”项目权属清楚,无任何产权、利益纠纷,并负责处理国药西北公司、聚泉公司、省医药公司、丰镐公司等权利单位的补偿安置问题。本协议签定后出现任何经济、法律纠纷,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不影响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建设。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及缴费凭证、规划定点图及控规等手续。甲方收到上述证件后一次性预付拆迁补偿费。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约定:一、甲乙双方确认2010年2月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确认的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以及补偿原则及工作程序仍然是双方开展工作的基础。二、鉴于乙方在运营金澳大厦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债务,且因部分涉及民工工资和拖欠债务问题形成的民事执行案,甲方同意再预先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三、本补充协议签订并三日内付款后,乙方应无条件在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内全部退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碍甲方的前期基础施工,待补偿价格总额在调解或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履行后再正式移交给甲方。四、甲乙双方就金澳公司“医药大厦”项目的拆迁补偿事宜,由双方认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甲方按照评估、调解或判决书所确定的补充金额进行补偿,甲方两次已支付的3500万元,从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中冲抵。 金澳公司分别于2010年、2011年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3年委托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金澳公司拟建商贸大厦(医药大厦)价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013年6月3日,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第17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群光公司以23510万元竞得西安市南新街以东、东大街以北、西一路以南、炭市街以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月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群光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群光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3年7月18日,新城基投公司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金澳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签定拆迁安置协议。2013年8月7日、9月26日、10月23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金澳公司、新城基投公司等召开了拆迁安置协调会。2013年9月,新城基投公司委托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医药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0年2月5日《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二条“……待乙方的拆迁评估正式报告出来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可见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对拆迁补偿安置未形成确定的意见,而是约定日后再签订正式的协议;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亦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过渡费、补偿标准等问题形成确定意见;2013年7月18日,新城基投公司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金澳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以上金澳公司与新城基投公司签订协议的内容,以及新城基投公司申请行政裁决的事实表明,金澳公司与新城基投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明确一致的协议。 本案中涉及的拆迁安置项目在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在新城基投公司已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本案纠纷应由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批复,在金澳公司与新城基投公司没有达成明确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金澳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金澳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