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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斯倍利亚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无铅的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Cu,0.04-0.1wt%Ni,其余为Sn。”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半导体的合金连接材料,其中表19示出了形成合金线的合金的各自组成,在该表中披露的第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无铅的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Cu,0.04-0.1wt%Ni,其余为Sn。”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半导体的合金连接材料,其中表19示出了形成合金线的合金的各自组成,在该表中披露的第17种合金组成为包括0.5wt%的Cu、0.5wt%Ni、余量为Sn。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是ni的含量不同。

斯倍利亚社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虽然都涉及无铅的钎焊料合金,但本专利适用于喷流焊接法,证据1适用于凸块焊接法,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证据1中并不存在,因此证据1不能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评判本专利的创造性。本院认为,判断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可以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用,需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以及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的多少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则均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创造性。而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铅的焊料合金,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半导体的合金连接材料,二者均属于软钎焊料合金领域,技术领域相同,且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无铅焊料合金的各组份以及Cu的含量和Sn为余量的技术特征,故证据1可以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无铅钎焊料合金产品,在该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其用途,故斯倍利亚社所述二者适用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1不能用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斯倍利亚社主张,调节Ni的添加量能够起到改善钎焊料流动性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中既没有直接记载也没有间接提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记载无法直接推论出这种技术效果,得不到技术启示。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Ni的含量不同。在此情况下,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则应当考虑该数值范围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技术效果是否产生了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了量的变化,超出人们的预期。斯倍利亚社虽主张调节Ni的含量能够改善熔融焊料合金的流动性,但从其据以佐证的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附表所示试验数据的记载来看,该组数据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限定的Ni的含量范围相较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包含有该技术方案的修改前的技术方案中Ni的含量范围,在改善流动性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说明焊料合金的伸长率仅仅是由Ni的含量决定的,更不能确定或教导焊料合金中Ni的含量不同和伸长率有何必然联系,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亦未记载附表中的伸长率与熔融焊料合金的流动性的线性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Ni含量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相对于证据1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没有创造性,一审、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斯倍利亚社认为证据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斯倍利亚社在一审中陈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故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有创造性。斯倍利亚社关于权利要求2和3具有创造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内容是:“无铅钎焊料合金,其特征在于,含有0.3-0.7wt%Cu,0.004-0.lwt%Ni,0.001-lwt%的Ge,其余为Sn。”其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还添加有0.001-1wt%的Ge。本专利说明书记载:“锗在合金凝固时使晶粒细化。锗出现在晶界上,防止晶粒变得粗大。添加锗可以防止在合金溶解过程中氧化物发展。”证据8公开了一种焊料合金,披露了在钎焊料合金中添加0.001-0.05wt%Ge,以抑制该焊料在熔融时的氧化物的产生,并且改善钎焊性(润湿性、剪切性、伸缩性等)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证据8给出了在焊料中添加锗以防止合金在溶解过程中氧化物发展的技术启示,故在证据8中公开的也是Sn基钎焊料合金,并且其明确记载了Ge在该合金中所起的作用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8中得到添加Ge可抑制氧化物产生并改善焊料合金钎焊性的技术启示,从而将证据8和证据1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内容。同时,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数据证明添加权利要求4所述范围的锗,在抑制氧化物产生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手段不能给权利要求4带来创造性。

斯倍利亚社认为,锗除了具有防止合金在溶解过程中氧化物发展的作用外,还具有在合金凝固时使晶粒细化的作用,从而使本专利的合金更好地适用于喷流焊接用途,该作用是证据8无法预期的。本院认为,斯倍利亚社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认可在焊料中添加锗使晶粒细化的作用属于理论上的探讨,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通过试验数据等证明这种晶粒细化的技术效果。因此,斯倍利亚社基于锗具有在合金凝固时使晶粒细化的作用,认为权利要求4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斯倍利亚社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问题

关于斯倍利亚社所述应允许其补充提交试验数据以及该试验数据的证明力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换保护为前提的,因此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与其相较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相适应,在此情况下,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应当充分公开并记载在说明书中,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请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也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后提交的技术文献或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则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所述发明已经在申请日前完成,故通常不能作为判断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授权的依据。具体到本案,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产品中Ni的含量范围相较于证据1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斯倍利亚社于申请日后提交的附件9和附件10所要证明的内容均不属于明确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内容,且在针对史天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斯倍利亚社也未将上述附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故斯倍利亚社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