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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审查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时应否考虑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两在先注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审查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时应否考虑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两在先注册商标等相关因素。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由“稻香村”文字及扇形边框组成,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商品。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为“稻香村”文字商标,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粽子、元宵、煎饼、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

被异议商标为文字与扇形边框组成的组合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该扇形边框仅起到背景装饰作用,其主要识别部分为“稻香村”文字。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对,其文字、读音、含义相同,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年糕,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年糕商品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粽子、元宵、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等,属于种与属的关系;而其他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通常情况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对因历史原因形成不同市场主体各自拥有相同字号,以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各自拥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当其中一方主体主张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字号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时,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除应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亦应尊重历史和现状,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全面、审慎、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以尽量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界限为指针,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本案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均已由各自的关联企业或在先公司使用多年,且在第30类商品上各自注册了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这种状况已经持续多年。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应当考量两公司的发展历史、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实际使用状况、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两在先注册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等相关因素。

第一,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发展历史。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苏州词典》、《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词典》、《百年观前》等史料记载,稻香村茶食糖果店位于观前街,相传始创于清乾隆间。1980年12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成立。商务部曾经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厂颁发“中华老字号”证书,认定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注册商标“禾”)为中华老字号,证书编号为10021。2004年3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投资成立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2004年11月14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两在先注册商标。2004年12月14日,苏州稻香村公司许可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使用第352997号在先注册商标。2006年7月7日,苏州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签订《关于双方合作经营协议》约定: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对外一切经营活动统一由苏州稻香村公司负责,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留现在一切手续,停止一切单独经营活动和对外合作事项。2009年6月30日,双方续签了上述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

1895年(清光绪21年),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创建“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此后,其在北京的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前身为北京东城区稻香村南味食品店,由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生产服务联社和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东城区办事处共同开办,于1983年4月15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中西糕点、面包”等,并于1984年变更名称为北京市稻香村南味食品店。1994年组建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资本18800元。

根据本案事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在先公司,均成立于80年代,在公司变迁或者改制的过程中,均保持了“稻香村”的字号。

第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知名度。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第184905号、第352997号两在先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由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的饼干、果子面包、糕点。该两商标标识相同,均由“稻香村DXC及图”组成。该两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1996年1月,该两商标被评为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2000年12月28日,该两商标经核准转让于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2003年3月24日,该两商标再次转让于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成立后,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让该两商标。2004年,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的“稻香村”牌烘焙系列产品获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信誉跟踪品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