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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迈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2002年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迈瑞公司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是马西莫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

迈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2002年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迈瑞公司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是马西莫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二、2002年协议仅是迈瑞公司起诉马西莫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证据,在协议之外,迈瑞公司还提交了大量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二审法院仅以2002年协议为依据,并认定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协议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即作出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拘束力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若由美国法院管辖,会造成诸多不便。美国法院目前已经初步认定迈瑞公司的损失发生于中国市场,故裁定驳回了迈瑞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我国法院亦不受理本案,将使迈瑞公司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此外,迈瑞公司当庭补充意见称,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2002年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马西莫国际公司在2010年之后取代马西莫公司成为了协议的实际履行方,故本案诉讼不受以迈瑞公司和马西莫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2002年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并维持一审裁定。

马西莫公司辩称:一、迈瑞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双方当事人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的事实,也违背了同一诉讼不可同时向两个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惯例和原则。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002年协议已经对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清晰和无争议的约定,迈瑞公司无权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案纠纷由迈瑞公司的行为所引发,迈瑞公司并未就其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综上,请求本院驳回迈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迈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三组证据材料:第一组:1、2002年协议;2、2002年协议的第二次补充协议;3、马西莫公司在美国法院对迈瑞公司提起的侵权和违约之诉的起诉状;4、部分医院故障统计清单及服务通知单;5、迈瑞公司对马西莫公司MS板升级的研发支出;6、部分律师费发票。上述证据为迈瑞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第二组:7、马西莫公司向迈瑞公司发出的产品变更通知及翻译件;8、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在2009年7月、2012年8月的往来邮件及翻译;9、马西莫公司X-cal技术说明及部分翻译文本;10、迈瑞公司的客户声明。第三组:11、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的决定及部分翻译;12、马西莫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追加马西莫国际公司作为共同原告的具体理由书及部分翻译文本。

马西莫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美国法院驳回迈瑞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及中文译文;2、迈瑞公司在美国法院对反诉状进行修改的文本、美国法院修改予以批准的决定及中文译文;3、美国法院的开庭通知和取消开庭通知;4、2002年协议及其十份修正案、保密与克制协议文本及中文译文;5、马西莫公司于2007年2月6日通知迈瑞公司违约及改进意见函。

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均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对此评述如下:首先,从案由和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来看,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记载,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在管辖权确定的问题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一般性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经查明,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认为,马西莫公司在与迈瑞公司的交易活动中,利用其在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领域中的技术和市场双重优势地位,实施搭售、限制价格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迈瑞公司进而主张,马西莫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竞争秩序,也对迈瑞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包括:扼杀了迈瑞公司提供其他兼容性产品配件的商机,且由于马西莫公司所搭售配件的诸多质量问题,导致迈瑞公司屡遭消费者投诉,并耗费迈瑞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售后维修与更换,使迈瑞公司遭受了商誉和财产方面的双重损失。由此可见,本案在案件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来看,迈瑞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其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均发生在深圳市或中国大陆其他地区,现迈瑞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规定,选择向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深圳市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其次,2002年协议中约定管辖的内容能否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影响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迈瑞公司与马西莫公司曾于2002年11月13日签订2002年协议,该协议第18条约定:“如双方之间就本协议的解释或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发生了争议或争执,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但如双方无法在该等争议或争执发生后九十(90)日内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该等争议或争执,任何索赔或诉因应提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的任何法院”。该协议第19.5条约定:“本协议应视为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并应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并依据其进行解释”。其后,双方当事人虽然就2002年协议又先后签订了十份补充协议,但均未对协议第18条和第19.5条的内容作出过修改。对此本院认为,在迈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除2002年协议之外,迈瑞公司还提供了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即本案所涉纠纷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2002年协议在事实、证据及救济内容等方面并非一一对应的重合关系,因此,迈瑞公司所诉马西莫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超出了2002年协议履行的范围,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的作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