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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佛泰石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佛泰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变更新联集团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新联集团与新联装饰公司签订协议,新联集团承诺承担新联装饰公司的债权债务。变更新联集团为被执行人后,新联集团曾向贵阳中院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

佛泰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变更新联集团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新联集团与新联装饰公司签订协议,新联集团承诺承担新联装饰公司的债权债务。变更新联集团为被执行人后,新联集团曾向贵阳中院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以供执行。2、久联集团认为新联集团对新联房开公司已无投资,不能成立。经贵阳中院委托对新联房开公司第一次改制情况进行的审计表明,新联房开公司将新联集团的投入资本与该公司和新联集团的往来混在一起核算。账面反映新联集团对新联房开公司不再有投资,但账务处理无股东会决议,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3、贵州高院(2005)黔高执复字第9号民事裁定撤销贵阳中院执行新联房开公司的裁定,理由是投资主体应以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为准,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联房开公司2000年改制登记看,新联集团对新联房开公司已无投资。鉴于此,佛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改制后的新联房开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撤销。4、久联集团承继新联集团的权利义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新联房开公司第二次改制时的审验报告说明,久联集团和相关自然人并未实际投入,而是以新联房开公司本身的净资产投入。此外,贵州国防科工办以文件同意新联房开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全部参与改制,由久联集团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持有新联房开公司资产。由此,贵州国防科工办确认了划拨的事实,新联集团和久联集团之间是承继关系。久联集团认为贵州国防科工办与其均是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股权,但是,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是法定的,贵州国防科工办和久联集团均未依法定程序办理。

经执行听证,根据本案异议、复议卷宗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新联集团成立于1992年8月10日,主管部门为贵州国防科工办。1992年10月12日,贵州省经济委员会作出省经企字(1992)659号《关于同意成立新联房开公司的批复》,同意成立新联房开公司,该公司属新联集团主管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商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材料载明,新联房开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单位为新联集团,投资金额为5,120,000元。

1993年3月22日,新联集团出具黔新司(1993)25号文件,同意接收新联装饰公司为下属企业,更名为“贵州新联装饰工程公司”。文件同时明确,接收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新联集团承担。后新联装饰公司于1993年9月9日由“贵阳新联装饰工程公司”变更名称为“贵州新联集团装饰工程公司”。1995年3月2日,新联集团与新联装饰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确认“贵州新联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原名“贵阳新联装饰工程公司”,其自1994年12月31日起正式与新联集团脱钩,债权债务不再由新联集团承担。1995年5月,“贵州新联集团装饰工程公司”更名为“贵阳新联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主管部门由新联集团变更为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工业公司。

1998年8月18日,新联集团向贵州国防科工办报送报告,拟将新联房开公司从新联集团中分离出来,清理债权债务,明晰和界定产权,并根据其资产性质变更投资主体,将该企业列为贵州国防科工办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1998年8月19日,贵州国防科工办作出黔科工办(1998)56号《关于同意新联房开公司列为办直属企业的批复》,同意新联集团报告意见,并希望抓紧清理债权债务,明晰和界定产权,根据资产性质变更投资主体。后新联房开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于2000年2月25日申请办理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由新联集团变更为贵州国防科工办。工商登记材料显示,1999年12月28日,新联集团注销,注销原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10月31日,贵州国防科工办作出黔科工办(2000)89号《关于原则同意新联房开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将国有独资性质的新联房开公司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职工参股的“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久联集团投资4,000,000元作为国企法人股并控股(在久联集团筹备过程中,可由贵州化工厂投资2,200,000元,贵州涟江化工厂投资1,800,000元,合计4,000,000元构成久联集团的投资);新联房开公司职工认购2,220,000元作为职工股参股。2000年11月23日,贵州国防科工办、新联房开公司、贵州化工厂、贵州涟江化工厂签订协议书,约定:1998年8月30日前,在清理系统内部三角债工作中,新联房开公司接受了新联集团划转的对贵州国防科工办的2,800,000元本息债务,加上新联房开公司原欠贵州国防科工办1,200,000元借款,共形成对贵州国防科工办的债务4,000,000元。为解决新联房开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问题,协议四方一致同意进行债权债务关系划转,并实现贵州化工厂和贵州涟江化工厂对新联房开公司改制后的新企业的投资和控股。贵州化工厂接受承担新联房开公司对贵州国防科工办的债务2,200,000元,并相应获得改制后新企业的2,200,000元股权。贵州涟江化工厂接受承担1,800,000元债务,相应获得1,800,000元股权。新联房开公司改制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转入改制后的企业。2000年12月,新联房开公司由“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登记为“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高院在撤销贵阳中院(2001)筑法经执字第1-4号、第1-5号民事裁定的(2005)黔高执复字第9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新联房开公司进行改制后,新联集团对新联房开公司投资的5,120,000元注册资本金,其中4,000,000元以债转股的方式,转让给了贵州化工厂和贵州涟江化工厂,其余1,120,000元转让给了自然人,并依法进行了投资主体变更登记。投资主体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新联集团不再享有对新联房开公司投资的5,120,000元股权。

贵州高院(2005)黔高执复字第9号裁定作出后,佛泰公司于2005年9月7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联房开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按照企业改制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未进行资产评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作出(2005)云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撤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贵阳中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筑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2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新联房开公司发出通知,收缴“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