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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与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菅强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高明在不认识亿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连,且就担保事宜未同吕根连进行过沟通的情况下,即接受菅强所单方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这表明其对亿盟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持放任态度,二审法院在菅强于借据、《借款

高明在不认识亿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连,且就担保事宜未同吕根连进行过沟通的情况下,即接受菅强所单方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这表明其对亿盟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持放任态度,二审法院在菅强于借据、《借款合同》中伪造法定代表人吕根连签字并加盖变造的公司印章情况下,认定高明具有过失,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高明主张其系善意无过失,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本案应否属于刑事案件,菅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问题。对此,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给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通过对相关证据审查,高明报菅强诈骗一案,我局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我局已向高明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将前期审查中的相关材料复印你院。”故高明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五)关于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是否错误问题。对此,在一审法院判决后,高明并未对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也应视为其放弃了对该部分诉请的上诉权利。现高明在再审中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高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