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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与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菅强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关于高明所称有新的证据证明菅强筹资所建项目属于亿盟公司之项目问题。二审查明,根据乌海市公安局调取的菅强建设银行存汇款记录显示,2010年9月17日,高明存入菅强鄂尔多斯建设银行卡400万元,随后,菅强至2010

2、关于高明所称有新的证据证明菅强筹资所建项目属于亿盟公司之项目问题。二审查明,根据乌海市公安局调取的菅强建设银行存汇款记录显示,2010年9月17日,高明存入菅强鄂尔多斯建设银行卡400万元,随后,菅强至2010年10月8日向陈利平等人分20余笔付款400余万元。2011年3月15日,高明存入菅强账户570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4月1日菅强分别向杨智等14人付款500余万元。2011年3月25日、27日、29日、4月1日陈利平等人分别向菅强账户汇款500余万元,2011年4月2日菅强向亿盟公司付款500万元。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菅强收到款项及汇出款项的事实,认定菅强向高明所借款项未进入亿盟公司的账户,并无不当。

而高明在本案中所举示的欲证明菅强所借资金进入到亿盟公司案涉项目中的证据,系其所拍摄的亿盟公司案涉项目的建设进度,该证据同亿盟公司建设案涉项目的资金来源并无关联,不符合本案证据所具有的关联性之要件,故高明所举示的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高明所称有新的证据证明亿盟公司向社会或企业以合作的形式筹资建设亿盟公司项目的问题。对此,本案所解决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菅强所借高明款项是否系亿盟公司所借,及亿盟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亿盟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或者与菅强合作系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菅强与高明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从亿盟公司与菅强之间系合作关系得出亿盟公司需要对菅强所借高明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故高明所举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并无关联,不能达到其要求亿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故其以此作为启动本案再审程序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高明所称有新的证据证明菅强同亿盟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对此,高明所提供的证据仅为菅强向高明出具担保手续及高明向菅强账户汇款的时间,该事实与菅强、亿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无关联,不能达到高明欲证明的目的,故高明主张菅强出具担保手续的时间及其向菅强账户汇款时间的事实不能作为启动本案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该问题又涉及以下二个方面的申请理由:

1、关于二审法院认定菅强采取盗用财务专用章加盖在借款合同的事实认定是否错误问题。菅强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在出具借据及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亿盟公司作为担保人之事宜,未同亿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根连事先协商一致,且其擅自盗用财务专用章加盖在上述文件上。对此事实,高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的认定错误,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明的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二审判决认定高明与菅强存在亲戚关系是否错误问题。高明关于二审法院认定高明与菅强构成亲属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系其对二审法院认定用语的理解错误。对此,二审法院认定高明与菅强构成亲戚关系,而非亲属关系。而对于二审法院的该认定是否错误,一方面,《现代汉语词典》对“亲戚”的解释为:“跟自己家庭有婚姻关系或血统关系的家庭或它的成员。”对此,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明亦承认,其同菅强的妻子构成姻亲关系,故二审法院在此意义上认定高明与菅强存在亲戚关系,并无不当。高明关于二审法院认定高明与菅强存在亲戚关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即使无高明与菅强二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亦不影响上述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故高明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与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关联,其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该问题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申请理由:

1、关于二审法院未认定菅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正确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菅强并不存在行使职务行为的外观,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菅强并未使用亿盟公司的公章,而是使用变造的亿盟公司印章,故该使用变造印章的行为不能发生代表亿盟公司意思表示的效果。且亿盟公司知道菅强在东胜区拆迁办使用变造印章后,即给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出具了作废声明,并作了补正。另一方面,根据乌海市公安局调取的建设银行存汇款记录显示,2011年3月15日高明打入菅强账户570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4月1日分别向杨智等14人支付款500余万元。2011年3月25日、27日、29日、4月1日陈利平等人分别向菅强账户汇入款500余万元,2011年4月2日菅强向亿盟公司付款500万元,这些银行存汇款记录进一步说明,不能认定菅强向高明借款汇入到亿盟公司。在菅强的行为既不具备行使亿盟公司职务行为的外观,且高明亦无证据证明所出借菅强的款项进入到亿盟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认定菅强的行为系亿盟公司的职务行为,并无不当。高明的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亿盟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是否正确问题。经查明,高明与亿盟公司未签订保证合同,而在本案庭审时,高明认可之前不认识吕根连,就担保事项亦未与吕根连进行过沟通;而菅强在东胜区看守所的讯问笔录可证实,借据、《借款合同》中吕根连的签字及加盖亿盟公司的公章不是亿盟公司所为。在案涉借据、《借款合同》担保人亿盟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连的签字非其本人所为,而系菅强伪造形成,且亿盟公司的印章是菅强以亿盟公司财务专用章变造后充当公章使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借据、《借款合同》的内容非亿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认定案涉诉争的借款担保合同不成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高明关于二审法院错误认定亿盟公司担保行为不成立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菅强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及高明是否系善意无过失问题。本案中,菅强在借据、《借款合同》中伪造法定代表人吕根连签字并加盖变造的亿盟公司印章,系其个人行为;虽然菅强是亿盟公司颐和小区项目的副总经理、股东,但其并无以亿盟公司名义为高明提供担保的授权,且亿盟公司对其担保行为事后亦未加以追认,故本案菅强以亿盟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保证合同,属无权代理,对亿盟公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定菅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高明的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