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远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远物流公司申请再审时中提出,根据其与民生物流公司的《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第三条第7款和第8款,中远物流公司仅在因其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负责赔偿,如损失时因意外引起的,则仅承担及时施救和出险通知义务,并在保险拒赔的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本案火灾是他人蓄意纵火引起,而非因中远物流公司原因造成,原审判决中远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根据中远物流公司一审的抗辩及二审中的上诉理由,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其对仓储货物的损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而仅主张公估报告书所认定损失过高,在此情况下,一审、二审直接认定中远物流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原审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程序错误:一是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依据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民生物流公司的《权益转让书》提起诉讼,原审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作出判决,判非所请;二是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原件,中远物流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包含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查,程序违法;三是大连市公安局已经对仓库被人为纵火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的诉请范围的问题。根据在案事实,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起诉时的诉请有二:一是中远物流公司支付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34584042.95元;二是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远物流公司负担。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虽在起诉时提出“民生物流公司将其客户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向中远物流公司索赔的权益转让给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且提交相应的《权益转让书》作为证据,但不能当然得出其是以债权让与作为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从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其要求中远物流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向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和民生物流公司给付保险金,有权向中远物流公司进行追偿,故其诉请的权利基础仍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与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诉请不一致,不符合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的真实意思,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法院未就保险合同原件调查取证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前文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民生物流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符合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没有对保险合同原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无不当。至于中远物流公司提出本案应追加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以及民生物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原审法院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处理,程序合法。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调查取证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的问题。根据中远物流公司与民生物流公司的《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第三条第7款,中远物流公司负责仓库内货物的防洪、防潮、防盗、防火等,因中远物流公司的原因给民生物流公司或其客户造成损失的,由中远物流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以上约定,即使存储货物的仓库存在他人纵火的嫌疑,中远物流公司对火灾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当然能够免除。鉴于中远物流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未提出其对仓储货物的损失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一审、二审判令中远物流公司对火灾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中远物流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基于原审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以及原审审理过程存在程序错误。从前面所述来看,中远物流公司的以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得到支持,故本案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综上,中远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