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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审在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原件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二是原审认定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与中远物流公司存在

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审在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原件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二是原审认定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与中远物流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三是原审认定中远物流公司对火灾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原审认定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民生物流公司存在保险合同是否有证据证明的问题。大地财保绵阳支公司虽未在原审中提交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原件,但提交了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制作的公估报告书,该公估报告书收录了大地财保绵阳支公司所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根据公估报告书,中远物流公司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在查勘过程中从未对大地财保绵阳支公司的保险人身份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大地财险绵阳支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民生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并无不当。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保险合同存在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

关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与中远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其与民生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时,不知民生物流公司的具体客户是谁,更不知民生物流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原审认定其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根据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与民生物流公司签订的《仓储、装卸代理合同》,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同意将业务委托给民生物流公司统一运作,并同意民生物流公司将部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物流商。基于以上约定,民生物流公司有权将仓储及装卸业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民生物流公司与中远物流公司签订的《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第三条第2款,双方明确仓库存储货物属民生物流公司客户所有。根据《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第六条第3款中关于装卸费的约定,民生物流公司按委托货物的装卸力资费计算明细表及《长虹产品装卸力资费计算标准》计算并支付力资费用。《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附件七还对长虹平板产品仓储、装卸、搬运规范等进行明确。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中远物流公司与民生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及货物保管合同》时不可能不知道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是是民生物流公司的客户。中远物流公司认为其不知民生物流公司的具体客户是谁,显然与事实不符。中远物流公司知悉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是民生物流公司的客户,且同意依据民生物流公司客户发出的配送指令处理配送需求,并在合同签订后通过内部物流系统与长虹空调公司、长虹电器公司的R3系统进行了连接,依据两公司的指令开展了对两公司货物的收、发、存等业务。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中远物流公司知悉民生物流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的代理关系,并进而认定中远物流公司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状况。中远物流公司认为,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民生物流公司均参与保险理赔,保险理赔后的《权益转让书》也是以民生物流公司名义进行,且《大连RDC火灾汇总数据》亦载明,货物系由民生物流公司委托中远物流公司保管,这些事实足以表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民生物流公司自认其之间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之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在保险理赔时如何处理并不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判断,中远物流公司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保险理赔中自认不存在代理关系为由否认其与长虹电器公司、长虹空调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