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4年9月23日一审庭审中,安钡佳公司述称,百富琪商业广场共有四层商铺,有些对外出租,有些对外出让,出让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8万元。二审庭审中,安钡佳公司述称,百富琪商业广场四层商铺在开盘时的价格是1.8万元

2014年9月23日一审庭审中,安钡佳公司述称,百富琪商业广场共有四层商铺,有些对外出租,有些对外出让,出让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8万元。二审庭审中,安钡佳公司述称,百富琪商业广场四层商铺在开盘时的价格是1.8万元。本院就“张晓霞向吴基协付款1840万元的原因为何,是否基于洪秀凤的指令,有无证据”、“吴基协是什么人”等问题询问安钡佳公司,安钡佳公司称,该款是返还给吴基协,没有证据证明该汇款是基于洪秀凤的指令;张晓霞在借款之前认识吴基协,不认识洪秀凤;吴基协是联恒投资总经理,洪建华是联恒投资董事长,洪秀凤和洪建华是亲属关系。本院就洪秀凤与洪建华之间的关系问题询问洪秀凤,其称需要核实。

洪秀凤当庭向本院提交十一份“二审新证据”,分别为:1、洪秀凤实地考察案涉房产所拍摄的照片,证明目的:在签约前,洪秀凤进行了实地考察,其真实意思就是购房;2、安钡佳公司向洪秀凤提供的各项开发建设手续和证照,证明目的:洪秀凤非常关注案涉房产的合法性;3、洪秀凤一审代理律师沈汉卿2014年11月份手机通话详单,沈汉卿与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霞2014年11月10日手机通话录音的光盘及文字整理稿(时间为当日12时12分,时长4分54秒),通话内容主要为,商谈向承租人转售案涉房产事宜。张晓霞在通话中称:“因为我们换产权人了嘛,他的想法能不能就是要不他来买,然后呢我跟他说,原来也提出过他要买,我才跟你们说赶快做准备卖给他嘛”。证明目的:一审庭审结束后,张晓霞自认洪秀凤系案涉房产的产权人,有权决定将案涉房产转售他人或向承租人收取租金;4、安钡佳公司向洪秀凤提供的昆明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营业机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目的:在洽商房屋买卖过程中,安钡佳公司提供该份租赁合同以说明案涉房产具有投资价值;5、关于百富琪商业广场涉嫌违规建设的新闻报道,证明目的:因洪秀凤在购房前了解到该问题,双方才对案涉房产交易价格和交付日期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约定;6、张晓霞与张传文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存根,以及张传文公民身份证号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该证据显示,张传文(女,身份证号……,升位后为……)与张晓霞于1998年3月20日,将户籍由“东川市汤丹镇314队”迁入“西南有色地质局309队”,迁移原因系“家属随迁”。证明目的:张琳婕与张传文为同一人,其与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霞存在亲属关系,双方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存疑;7、张琳婕与安钡佳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被注销的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合同登记号:km2010042018568),证明目的:(1)张琳婕所购房屋总金额为842.725万元,折算每平方米仅5000元,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每平方米40936.06元。(2)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已于2014年4月22日(一审开庭前)被注销(注销类型为退房注销),安钡佳公司故意隐瞒事实,误导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8-9、一审法院2014年9月23日、10月23日庭审笔录。根据记载,安钡佳公司对其支付吴基协的1840万元款项的性质作出“本金”、“利息”的不同陈述,另对借款期限、计息标准、付息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也存在矛盾。证明目的:安钡佳公司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自圆其说;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与申报价格上下波动超出15%的,必须及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次数为一次,否则,房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备案。”证明目的:案涉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约定价格符合安钡佳公司在房管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区间;11、安钡佳公司与力邦公司于2013年6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力邦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委托奥佳公司对外租赁百富琪商业广场的授权委托书及三家公司的登记卡片,证明目的:安钡佳公司与奥佳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安钡佳公司与力邦公司约定的租金价格仅为实际承租人的百分之一,且奥佳公司与实际承租人的签约时间早于《商铺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不符合逻辑。

上述证据8-9为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不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其余证据在一审期间亦已存在,但综合本案情况,洪秀凤逾期提供该等证据难谓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系,本院当庭要求安钡佳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就前述证据3、6、7、10提交质证意见。

安钡佳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对前述相关证据,安钡佳公司在二审庭审后提交质证意见:1、沈汉卿与张晓霞的通话,产生于双方应一审法官要求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其内容不能证明洪秀凤就是产权人;2、张琳婕与张传文身份证号一致,是否与张晓霞系亲属关系不得而知;3、针对张琳婕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及该房屋价格,安钡佳公司提供张琳婕购房公证书及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首期付款37418000元发票、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初评结果》(其结论为:百富琪商业广场一至四层商业、四层全部公寓及负一层地下车位建筑面积19794.54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初评结果70200万元,价值时点2014年9月24日),认为案涉合同备案登记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4、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是真实的,但该意见系2011年1月1日生效,案涉楼盘销售时间为2010年1月3日,当时不需要公布和申报价格。

综合安钡佳公司质证意见,因其对洪秀凤所提供二审证据3、6、7、10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2014年9月23日一审庭审中,安钡佳公司述称,案涉房产应该是已经竣工验收了,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涉及到规划方面的问题,是因为楼层问题,规划是25层,后来建了32层,本来增加的楼层要求分两次报批,但是尚未报批的时候就已经建好了。洪秀凤在二审庭审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未向本院说明其与洪建华之间的关系,并称百富琪商业广场无法办理产权的原因系涉嫌违规超建,安钡佳公司依法缴纳罚款后即可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并经其当庭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安钡佳公司应否向洪秀凤交付案涉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三、安钡佳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否承担洪秀凤支付的律师费。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