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陕西交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交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宝生,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交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物业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汪国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依古丽、代理审判员李志刚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茜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10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已生效的(2000)西经二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省交通职工技协服务部(以下简称交通技协)与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以(2001)西经执字第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宏华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8号西安科技(丽华)大厦的第12层1278.5平方米、第6层115.83平方米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作价6888513.78元抵债给交通技协,以抵偿宏华公司欠交通技协的债务。

2004年6月9日,由于交通技协欠其主管上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757万元,交通技协与陕西道路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道科贸公司)、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三方协商并一致同意,由交通技协与道科贸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交通技协将上述抵债给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的财产转让给道科贸公司,并办理登记手续,由道科贸公司代交通技协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支付欠款68885l3.78元。上述转让行为经陕西省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作出了(2004)陕证经字第4648号《公证书》。

2004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西经执字第1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分局将上述房产直接过户至道科贸公司名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另查明,西部信托公司与宏华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北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宏华公司、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协未依法履行义务,西部信托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6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执二民字第96号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公司未能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上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亦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院于2006年1月18日做出(2005)陕执二民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该案的执行。

后因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公司举证被执行人交通技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陕执恢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2012年1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执恢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西安市高新路8号西安科技(丽华)大厦第12层建筑面积为1278.5平方米、第6层建筑面积为115.8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交通物业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2年6月8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位于西安市高新8号西安科技(丽华)大厦的第12层1278.5平方米、第6层115.83平方米的房产属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的财产,并陈述了2004年6月9日交通技协以该财产抵偿债务,道科贸公司支付陕西省交通运输厅68885l3.78万元购房款,从而取得该房产的事实。还陈述,陕西交通资产物业公司系道科贸公司的控股股东,陕西交通资产物业公司系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出资成立。因道科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已将上述房产收回,交由交通物业公司占有并经营。上述房产现仍由交通物业公司管理、使用。

2012年8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认为:异议人交通物业公司的下属公司道科贸公司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之前,就已经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取得涉案财产的所有权。裁定交通物业公司异议理由成立。后西部信托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l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程序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2012)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2013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交通物业公司异议理由成立。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部信托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以交通物业公司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涉案标的物许可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交通技协工商档案显示,该协会于1992年5月注册成立,开办经费7万元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出资,隶属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会下属的服务性群众组织,自2004年起因无业务而一直未予工商年检,2009年7月20日,陕西省工商局以陕工商处字第(2009)第1OO号文吊销了交通技协的营业执照。

道科贸公司工商档案显示,道科贸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150万元,投资人为陕西交通资产物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及李海富、李瑛等5名自然人。2009年7月20日,陕西省工商局以陕工商处字第(2009)第1OO号文吊销了道科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陕西交通资产物业有限公司系1997年8月28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全额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交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系2005年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下属单位西安公路陈列馆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招待所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杨小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该院在执行查封登记在宏华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8号西安科技(丽华)大厦的第12层1278.5平方米、第6层115.83平方米的房产时,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为交通物业公司,该院的查封措施与交通物业公司的权利行使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交通物业公司作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有权对该院的执行裁定提起异议。交通物业公司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主张涉案房产已经不属于被执行人交通技协、该院的查封措施侵犯其合法权利,显系以主张实体权利的方式寻求排除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